撤銷請求權又稱變更、撤銷請求權,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民事行為內容或者撤銷民事行為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撤銷請求權
- 屬性: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民事行為內容或者撤銷民事行為的權利
撤銷請求權又稱變更、撤銷請求權,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民事行為內容或者撤銷民事行為的權利。
撤銷請求權又稱變更、撤銷請求權,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民事行為內容或者撤銷民事行為的權利。...
基於法律規定之返還請求權;基於侵權行為之返還請求權;類似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觀點。因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依此請求權提起的撤銷之訴為給付之訴。形成權說 形成權說認為,撤銷權是依債權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溯及地消滅。依此說,請求撤銷之訴為形成之訴。此說又...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
而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的權利,被稱為仲裁請求權。這樣,就撤銷權是“訴權 ”而言,至少沒有全面概括當事人請求仲裁機構撤銷契約的情形。其次,契約撤銷權人有提起訴訟和仲裁的權利,也須有一定的實體法上的權利為依託。而“訴權說”忽略了這個問題。再次,法院和仲裁機關均非契約當事人,與契約無任何利害關係,並不...
(4)公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公證撤銷請求權,不享有公證撤銷權。公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法申請公證機構予以撤銷,不得私自協商撤銷公證書。(5)改制公證處對原行政體制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不應享有撤銷權。原行政體制的公證處是國家機關,改制公證處並非原公證處權利義務的承接者,故...
三是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契約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契約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契約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
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規定 依據規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撤銷其婚姻關係的...
形成權說是指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效力在於依債權人的意思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溯及既往的消滅。折衷說是指撤銷權兼具請求權和形成權的性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行為一方面使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溯及既往的消滅,另一方面又可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責任說是指債權人並不需請求受益...
脅迫行為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對該民事法律行為享有撤銷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撒銷。顯失公平 含義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處於困境,或者缺乏判斷能力等情況下,與對方當事人實施的對自己明顯有重大利益而使對方明顯不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必須是出於...
三、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契約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契約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契約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
事實上,大陸法系各國的民法均將承認作為當事人撤銷請求權終止的法定事由。(參見《法國民法典》第1131條;《德國民法典》第141條;《日本民法典》第122條)在中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相對無效行為包括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行為及顯失公平的行為兩種。當事人在實施這兩類行為之後,在法定的撤銷請求權有效期間...
撤銷權是當事人請求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解除權是當事人主張解除民事法律關係的權利。從性質上看,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都是形成權,按照同類解釋規則,《民法典》第199條中的“等權利”應當指的是形成權,所以,除斥期間的適用對象主要為形成權。因為形成權將會根據一方的意志而產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
”也就是說契約解除的意思表示只要到達了對方即告解除,所以很多學者普遍認為契約的解除權應屬形成權。但契約的撤銷卻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認定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筆者不同意把契約撤銷權當作一種形成權,而是認為其應屬於一種請求權,只有享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主張或行使這一權利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
”也就是說契約解除的意思表示只要到達了對方即告解除,所以很多學者普遍認為契約的解除權應屬形成權。但契約的撤銷卻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認定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筆者不同意把契約撤銷權當作一種形成權,而是認為其應屬於一種請求權,只有享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主張或行使這一權利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可撤銷的婚姻,法律設定其是有效的,但非自願(即受脅迫)一方在一年內享有撤銷請求權,一旦該婚姻基於非自願一方之申請被依法撤銷,則成為自始無效的無效婚姻。法律...
但要指出的是,儘管脅迫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但當事人的內心意思和心理活動具有複雜性,受脅迫方是否行使撤銷請求權,應由受脅迫方自行決定,法律不予干預。為保障患有疾病的人享有結婚的權利,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民法典》取消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的規定,並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7. 撤銷權人請求撤銷契約的,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但在契約被撤銷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契約被撤銷之日起計算。8. ...
《民通意見》73條: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契約法》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
第五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契約的,應適用民法典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契約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契約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契約被撤銷之日起計算。第六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
共益權主要指股東以參與公司經營為目的的權利,或者說是股東以個人利益為目的兼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使股東間接受益。共益權主要包括表決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臨時股東大會自行召集權與主持權、提案權、質詢權、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無效確認請求權和撤銷請求權、公司合併無效...
按照契約法的相關規定,受欺詐而訂立契約的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契約,因而,王某在契約成立後享有撤銷請求權,被撤銷的契約將自始無效,而契約在被撤銷前,還是處於有效狀態的。上文所列契約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和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兩部法律內容上的矛盾該如何處理?應該說,契約法將契約的效力問題交...
《民通意見》73條: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契約法》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
(四)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所形成的導致共有物所有權變動的生效法律文書(《物權法解釋(一)》第7條);(五)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物權法解釋(一)》第7條);(六)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所形成的生效法律文書(《契約法》第74條、《契約法解釋(一)》第25條)。
(一) 可撤銷契約中的撤銷權;(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契約;(2) 訂立契約時顯失公平;(3) 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契約;(4) 乘人之危訂立的契約。(二) 可撤銷婚姻中的撤銷權;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
4.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契約的,應適用《契約法》第55條關於1年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契約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契約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契約被撤銷之日起計算。5.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
3、抗辯權 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區分為永久抗辯權和延期抗辯權。所謂永久抗辯權是指該項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項請求權的實現。4、形成權 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如追認權、撤銷權、抵銷權等。根據形成權的行使是否需要通過訴訟程式,可以將...
隨其主權利而產生,從主權利而消滅。因此,這一區分對於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198條規定的惡意抗辯權性質的認定有很大的意義。如果認定為獨立的抗辯權,則該惡意抗辯權可以與廢止請求權、撤銷權並存,從侵權發生時即有權拒絕給付;如果認定為從屬的抗辯權,則須待廢止請求權經訴訟時效消滅之後方可主張。
鑒於違約責任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同時參照契約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立法意圖,第三人侵害債權時應以違約責任請求權為主要的救濟手段,輔以侵權損害請求權。當依違約責任請求權能使債權人得到充足的法律救濟時,自不必行使另一種請求權;當依違約責任請求權得不到救濟或得不到充分的救濟時,債權人可以行使侵權損害賠償...
隨其主權利而產生,從主權利而消滅。因此,這一區分對於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198條規定的惡意抗辯權性質的認定有很大的意義。如果認定為獨立的抗辯權,則該惡意抗辯權可以與廢止請求權、撤銷權並存,從侵權發生時即有權拒絕給付;如果認定為從屬的抗辯權,則須待廢止請求權經訴訟時效消滅之後方可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