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村並居

指在城市化進程中,將農民從土地中分離出去,讓他們住小區,住樓房。在“撤村並居”同時伴隨“農轉非”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撤村並居
  • 伴隨問題:“農轉非”
  • 定義:將農民從土地中分離出去
  • 堅持方針:為人民謀利益
背景,有關評論,建議,

背景

10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規範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工作。會議強調,開展農村土地整治要把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放在首位,涉及村莊撤併等方面的土地整治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必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主決定,堅決防止違背農民意願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樓等現象。(《新京報》11月11日)

有關評論

有人認為:近年來,全國不少地方搞起了轟轟烈烈的“撤村並居”運動,農民被集中趕進小區、趕上樓房,如山東諸城市取消行政村編制,將原來1249個村合併為208個農村社區。有的地方則要求農民以宅基地置換城鎮住房,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地方政府這樣做是為了讓農民騰出土地,是在“土地財政”驅動下,以新農村建設之名行“圈地運動”之實。
盲目的“撤村並居”必須予以遏制,這既是為了維護農民切身利益、尊重農民的生活方式,也是為了保護耕地紅線、保證農業安全,還是為了保護千百年來形成的農耕文明和村落文化。在“撤村並居”運動中,很多地方都出現了強制撤村、強制並居的問題,國務院要求農村土地整治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可謂切中其弊。但僅僅尊重農民意願是不夠的,農民意願不足以成為“撤村並居”的充分理由和依據。

建議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辦法的建立和完善,不是簡單的將原由的陳舊條列進行簡單的重組增減,而是要在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物權法》的基礎上,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借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相關法規的實施經驗。既滿足當前的現實訴求,更要著眼於不動產的統一登記和徵收。遵循市場經濟價值規律原則,探索土地所有權歸屬與土地使用權補償歸屬分離的辦法,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從而真正體現以民為本,立法為民。”楊在明說。
晏揚稱,“撤村並居”還應附加以下兩個前提:其一,“撤村並居”所騰出的土地,應該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不能歸地方政府所有,不得擅自轉變為城鎮建設用地。實際上,2010年中央一號檔案就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後節約的土地仍屬農民集體所有。” 其二,如果“撤村並居”同時伴隨“農轉非”,那么除堅持自願原則之外,不應要求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換取社會保障,而應像重慶那樣,讓農民穿上“五件衣服”(養老、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的同時不脫下原來的“三件衣服”(宅基地、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此,盲目的“撤村並居”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無利可圖,無法覬覦農民土地,“撤村並居”也必然會得到有效遏制。
總之,在城市化過程中,甚至是國家發展的過程中,始終堅持為人民謀利益,才能更好的實現保障人民利益,減少社會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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