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史坦利華鑫純債穩定增利18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大摩18個月定期開放債券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摩根華鑫
  • 基金管理費:0.70%
  • 首募規模:12.25億
  • 託管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00064
  • 成立日期:20130625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追求超過當期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力爭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持續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地方政府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本基金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也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本基金不參與一級市場及二級市場可轉換債券的投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封閉期與開放期採取不同的投資策略。
1、封閉期投資策略
本基金封閉期的投資組合久期與封閉期剩餘期限進行適當匹配的基礎上,實施積極的債券投資組合管理,以獲取較高的債券組合投資收益。本基金的具體投資策略包括資產配置策略、信用策略、利差套利策略、利率策略、類屬配置策略、個券選擇及交易策略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等部分。
1)資產配置策略:本基金將在基金契約約定的投資範圍內,通過對巨觀經濟運行狀況、國家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國家產業政策及資本市場資金環境的研究,積極把握巨觀經濟發展趨勢、利率走勢、債券市場相對收益率、券種的流動性以及信用水平,結合定量分析方法,確定資產在非信用類固定收益類證券(國債、中央銀行票據等)和信用類固定收益類證券之間的配置比例。
2)信用策略:本基金將根據不同信用等級債券與同期限國債之間收益率利差的歷史數據比較,並結合不同信用等級間債券在不同市場時期利差變化及收益率曲線變化,調整債券類屬品種的投資比例,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本基金還將積極、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較完善的信用債券評級體系,研究和跟蹤發行主體所屬行業發展周期、業務狀況、公司治理結構、財務狀況等因素,綜合評估發行主體信用風險,確定信用產品的信用風險利差,有效管理組合的整體信用風險。
3)利差套利策略:本基金可通過正回購,融資買入收益率高於回購成本的債券,獲得槓桿放大收益,可根據市場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線的形態以及對利率期限結構的預期,調整回購放大的槓桿比例,控制槓桿放大的風險。
4)利率策略:本基金將考察市場利率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對引起利率變化的相關因素進行跟蹤和分析,進而對債券組合的久期和持倉結構制定相應的調整方案,以降低利率變動對組合帶來的影響。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團隊將定期對利率期限結構進行預判,在考慮封閉期剩餘期限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久期目標,當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適當降低組合的久期;預期市場利率將下降時,適當提高組合的久期。以達到利用市場利率的波動和債券組合久期的調整提高債券組合收益率目的。
5)類屬配置策略:本基金對不同類型固定收益品種的信用風險、稅賦水平、市場流動性、市場風險等因素進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投資品種的利差和變化趨勢,制定債券類屬配置策略,以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6)個券選擇及交易策略:本基金對市場同類可比債券、信用收益率曲線、市場交易活躍度、機構需求進行偏好分析,對個券進行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的綜合定價,判斷其合理估值水平,精選有投資價值的投資品種。本基金根據市場結構與需求特徵,對個券進行深入的跟蹤分析,發掘其中被市場低估的品種,在控制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對低估品種進行擇機配置和交易。
7)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資產支持類證券的定價受市場利率、流動性、發行條款、標的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及其它附加條款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本基金將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場流動性分析和信用評級支持的基礎上,輔以與國債、企業債等債券品種的相對價值比較,審慎投資資產支持證券類資產。
2、開放期投資策略
開放期內,本基金為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在遵守本基金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防範流動性風險,滿足開放期流動性的需求。

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後每10份基金份額可分配利潤金額高於0.1元(含本數)時,則基金須在15個工作日之內進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5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只採用現金分紅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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