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罪是指因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罪
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客觀行為內容為,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捏造,是指虛構、編造不符合真相或並不存在的事實;散布,是指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悉或可能知悉行為人所捏造的虛偽事實。但捏造不是本罪的實行行為,散布才是本罪的實行行為。他人,必須是特定的、具體的人;不僅包括競爭對方,也包括其他生產者與經營者;不僅包括個人,而且包括單位。商業信譽,包括商業信用與商業信譽。商業信用,是指商業行為與經濟能力在經濟活勸中所受到的信賴;商業信譽,是指對社會對他人在商業活動中的價值和地位的客觀評價。商品聲譽,是指社會對商品的良好稱譽。
主觀構成要件為故意,即明知捏造並散布虛偽卅實的行為,會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成立本罪還要求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屬於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結果),但其他嚴重情節,則並無限定。對重大損失應從經濟的觀點進行考察,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重大,嚴重妨害了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導致停產、破產等。
認定
消費者及新聞單位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進行合理批語、評論的,不得認定為本罪。單純捏造或單純散布虛偽事實的,不成立本罪。但應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中,一部分人提款造事實、另一部分散布虛偽事實的,應認定為本罪。對於沒有商業誹謗的故意,聽信他人傳謠,而散布虛偽事實乃至對虛偽事實進行某種程度的加工的行為,也不宜認定為本罪。雖然提款造並散布虛偽事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失,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能認定為本罪。
有的行為人為了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在自己生產的劣質產品上假冒他人優質產品的註冊商標,從而使他人受到重大損失。對此,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不宜認定為本罪。
處罰
根據刑法第221條與第23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徙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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