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團定資產折舊核算

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也是新舊制度的顯著區別之一。按原制度的規定,企業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在會計核算上要作三筆帳:(1) 根據規定的折舊率計算的折舊額增加固定資產折舊,減少固定基金。即,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折舊”科目。(2) 計提的折舊分攤到有關的成本費用中,並增加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h即,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3) 將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從銀行結算戶轉入專用基金戶,專戶存儲。即,借記“專項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從以上的財務處理可以看出,這種核算方法不僅繁瑣複雜,而且其結果使企業的固定基金(即資本)將隨著固定資產折舊的不斷計提而不斷變動和逐漸減少。根據原財務制度的規定,企業提取折舊形成的更新改造基金還要交納“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這種計提折舊沖減投資的處理方法,使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金一經使用(提折舊),就要減少一部分,因此,不僅不能維持企業的簡單再生產,而且,使得企業的再生產在逐漸萎縮的基礎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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