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行為要求,是指國外心理學家提出的推銷員在工作中須遵循的行為要求。包括以下十方面:(1)重視宣講開始和終結的重要性,善於揣度和捕捉顧客最願購買的“心理時刻”;(2)善於控制面洽的局勢,防止使自己陷入辯論的境地,學會以反問代替迎擊的藝術;(3)情緒的激動要有利於引起顧客的購買慾望;(4)展示樣品,以增加顧客的興趣,並保持其注意力集中;(5)談話措辭準確生動,避免使用含糊的字句;(6)使顧客處於合作的心境;(7)使顧客處於表示同意而不便說出“否”字的狀態;(8)通過引導,暗示顧客作出正面答覆,使洽談得以繼續並不致中斷;(9)適時結束交談,在顧客表現購買慾望時,及時成交;(10)保留再訪問、再議的餘地,以便日後爭取顧客作連續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