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行為要求

推銷行為要求,是指國外心理學家提出的推銷員在工作中須遵循的行為要求。包括以下十方面:(1)重視宣講開始和終結的重要性,善於揣度和捕捉顧客最願購買的“心理時刻”;(2)善於控制面洽的局勢,防止使自己陷入辯論的境地,學會以反問代替迎擊的藝術;(3)情緒的激動要有利於引起顧客的購買慾望;(4)展示樣品,以增加顧客的興趣,並保持其注意力集中;(5)談話措辭準確生動,避免使用含糊的字句;(6)使顧客處於合作的心境;(7)使顧客處於表示同意而不便說出“否”字的狀態;(8)通過引導,暗示顧客作出正面答覆,使洽談得以繼續並不致中斷;(9)適時結束交談,在顧客表現購買慾望時,及時成交;(10)保留再訪問、再議的餘地,以便日後爭取顧客作連續購買。

也有學者通過調查提出,構成有效推銷的重要行為有九項:(1)能與顧客或可能的顧客繼續保持良好關係;(2)有計畫地行事;(3)對廠商與顧客兩方面都能提供忠實的資料;(4)實踐諾言,講信用;(5)不墨守陳規,能隨機應變,並時時求改進,吸收新觀念;(6)了解一般消費者的需要;(7)能為廠商的政策辯護;(8)協助用戶解決實際問題(如工具使用示範);(9)有良好的態度和“顧客至上”的商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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