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規定)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規定)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是為了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德才兼備、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根據《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制定的規定。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22年9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8日
發布通知,規定全文,答記者問,

發布通知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規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吸收了全面從嚴治黨的新鮮經驗,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對於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執政骨幹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扛起全面從嚴管黨治吏的政治責任,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推進幹部能上能下常態化。要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做好深入細緻思想工作,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要加強督促檢查,對貫徹落實《規定》不力的,嚴肅追究責任。執行《規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規定全文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修訂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德才兼備、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根據《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新時代好乾部標準,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事業為上、人事相宜,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著力解決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能下問題。應當結合實際分類施策,嚴格執行問責、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辭職、職務任期、退休等有關制度規定,暢通幹部下的渠道。
本規定主要規範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領導職務所作的組織調整。
第五條 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一)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在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實際推動落地見效上存在明顯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涉及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在事關黨和國家利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緊要關頭臨陣退縮,在急難險重任務、重大風險考驗面前消極逃避或者應對處置不力的;
(四)政績觀存在偏差,不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能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上不積極不作為,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的;
(五)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自行其是,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或者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破壞所在地方、單位政治生態的;
(六)組織觀念淡薄,不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制度,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
(七)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精神狀態差,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敷衍塞責,對民眾急難愁盼問題不上心、不盡力,工作推拖繞躲、貽誤事業發展的;
(八)領導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重大戰略、重要改革、重點工作推進不力,所負責的工作較長時間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九)違規決策或者決策論證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
(十)作風不嚴不實,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為失范,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組織調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及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組織調整的有關職責。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功夫下在平時,深化對幹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視巡察、審計、統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民主評議、信訪舉報等有關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動態掌握幹部現實表現,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的,及時予以提醒、談話、函詢、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及時啟動調整程式。
第七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核實認定。組織(人事)部門綜合分析各方面情況,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進行核實,作出客觀評價和準確認定。注重聽取民眾反映、了解民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與幹部本人談話聽取說明。
(二)提出建議。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核實和分析研判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內容。
(三)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涉及幹部雙重管理的,主管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式徵求協管方意見。
(四)談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式。一般在1個月內辦理調整幹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手續。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和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八條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覆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
第九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對非個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從事業需要和關心愛護幹部出發,予以妥善安排。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原則上在職數範圍內安排。暫時超職數的,應當報經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同意,並明確消化時限,一般應在1年內消化。
第十條 對被調整的幹部,應當跟蹤了解其思想動態和工作狀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對認真汲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進一步使用、晉升職級或者提拔職務。
第十一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調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後續管理等情況進行紀實,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備上年度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健全和落實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應當堅決扛起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自覺承擔具體工作責任,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結合日常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領導班子換屆等工作,推進能上能下常態化。
第十三條 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正確把握政策界限,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試等工作中的失誤。
第十四條 嚴明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黨紀政務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處分,不得藉機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積極營造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環境和輿論氛圍,加強督促檢查,把本規定執行情況納入黨委(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一報告兩評議”、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等內容,納入黨委(黨組)書記年度考核述職內容。對嚴重不負責任,或者違反有關工作紀律要求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成員、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答記者問

中央辦公廳印發新修訂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公開發布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規定》修訂和貫徹實施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這次修訂《規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以黨的偉大自我革命引領偉大社會革命的戰略高度,對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制定實施專門規定,採取有力措施,在解決幹部下的問題上取得突破性進展,推動幹部隊伍整體面貌有了很大改觀。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我國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矛盾風險挑戰之多、治國理政考驗之大都前所未有,迫切需要把各級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管嚴管實、建好建強,把廣大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激發好、保護好。從實際情況看,幹部隊伍整體上是過硬的,在脫貧攻堅、疫情防控、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等急難險重任務中衝鋒在前、勇於擔當,但也存在一些與新時代新征程新任務不適應的現象,尤其是有少數幹部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庸懶散躺、推拖繞躲,嚴重貽誤事業發展。黨中央決定修訂,就是要以高標準嚴要求鍛造堪當時代重任的執政骨幹隊伍,激勵全黨永葆“趕考”的清醒和堅定,依靠頑強鬥爭打開事業發展新天地。新修訂的《規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新時代好乾部標準,總結吸收近年來幹部隊伍建設新鮮經驗,鮮明亮出了幹部優與劣的標尺、上與下的準繩,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設德才兼備、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激勵廣大幹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以昂揚的精神狀態奮進新征程、建功新時代,具有重要意義。
問:這次修訂《規定》的總體考慮有哪些?
答:修訂過程中,總體上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聚焦突出問題。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難點是解決能下問題,主要是怎樣把那些存在一定問題、但還不到嚴重違紀違法程度的幹部調整下來。這次修訂重點圍繞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細化完善具體情形、調整程式、調整方式等。二是加大推進力度。在適用範圍上,將國有企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增列為參照執行範圍;在具體情形上,嚴格幹部管理標準,體現嚴的主基調。三是強化責任擔當。明確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的責任,建立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紀實報備制度。四是注重銜接協調。作為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專門規定,注意把握與問責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組織處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度的關係,努力形成制度合力。
問:這次修訂主要有哪些變化?
答:這次修訂新增六條內容,整合、刪除七條,涉及幹部下的渠道、適用範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主要情形、分析研判、核實認定、調整程式、調整方式、工作責任等內容,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
第一,整合下的渠道。重點圍繞解決能下問題,對此前規定的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健康原因、問責、黨紀政務處分等渠道進行整合,突出了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組織調整。現有黨內法規制度已有明確規定的,留下制度接口,不重複規定。
第二,充實完善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主要情形。堅持對幹部高標準嚴要求,重點針對近年來從嚴管理幹部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從政治表現、理想信念、鬥爭精神、政績觀、執行組織紀律、擔當作為、能力素質、工作作風、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15種具體情形。
第三,最佳化核實認定和調整程式。《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方面特別是組織(人事)部門的組織實施、日常管理責任,強調要把功夫下在平時,深化對幹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視巡察、審計、統計等情況,準確識別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最佳化了調整程式,明確在核實認定環節,可以根據需要與幹部本人談話聽取說明;在組織決定前,根據幹部雙重管理規定,要求主管方按規定程式徵求協管方意見。
第四,增加調整安排方式。根據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等制度規定,對此前規定的“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的表述作了修改,增加了“提前退休”調整安排方式,明確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辦理提前退休。為破解職數制約瓶頸,對調整安排時有關超職數報批和消化問題作出專門規定。
問:這次修訂對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有哪些新要求?
答:推進幹部能上能下,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責任重大,要堅持原則、敢於擔當,講究方法、把握政策,既積極又穩妥地加以推進,確保取得良好效果。新修訂的《規定》對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準確把握政策界限。推進幹部能上能下,不是為下而下,目的是激勵幹部在新時代新征程上忠誠履職、擔當盡責。要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區分問題性質、主客觀原因、情節輕重、危害程度等,結合幹部一貫表現、認識態度、改正情況等,給予準確認定,作出合理調整安排,保護好乾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加強日常管理監督。堅持抓早抓小,當幹部出現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時,要及時予以提醒、談話、函詢、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幫助幹部認識問題、認真改正,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要把年度考核結果作為推進幹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綜合用好乾部考核考察、巡視巡察、審計、統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民主評議、信訪等方面的成果,動態掌握幹部現實表現,準確認定“誰該下”。
第三,實現常態化推進。新修訂的《規定》明確提出,要推進能上能下常態化。幹部的上與下是一個有機整體,要加強工作統籌、職數統籌,強化全周期管理,把推進能上能下與日常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領導班子換屆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確保工作平穩有序。要強化後續跟蹤教育管理,對認真汲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進一步使用、晉升職級或者提拔職務。
第四,嚴格落實工作責任。新修訂的《規定》進一步強化了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強調要健全相關工作責任制,把《規定》執行情況納入黨委(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一報告兩評議”、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等內容,納入黨委(黨組)書記年度考核述職內容,以推動《規定》要求落實到位。
問:對抓好新修訂的《規定》貫徹落實有什麼考慮?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扛起責任,把貫徹執行《規定》作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的重要任務來抓,充分發揮制度的規範、引導、激勵、約束作用。一是加強學習培訓。中央組織部將適時組織開展專題培訓,做好政策解讀。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學習貫徹《規定》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和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培訓的重點內容,同幹部任用條例、問責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組織處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度貫通起來學習貫徹,準確把握精神要義和實踐要求。二是細化配套政策。各地區各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精神,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通過進一步細化完善、探索方法,提高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三是加強跟蹤問效。堅持督幫結合,適時開展調研評估,及時解決《規定》落實中的突出問題。對制度執行不力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四是建立紀實報備制度。為全面了解掌握工作進展情況,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高度重視做好這方面工作,要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每年向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備上年度相關情況。五是營造良好氛圍。教育幹部增強組織觀念,正確看待進退留轉,大力破除“官本位”思想,創造有利於推進幹部能上能下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