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稅

採礦稅指菲律賓對使用礦場及礦產品徵收的一種稅。以採礦單位為納稅人。對納稅人使用礦場,按占用礦場面積,實行定額計征; 對納稅人生產的礦產品則從價或從量計征。如開採煤炭,應按占用的礦場面積納稅。在開始頭10年,每公頃稅額為5比索,10年以後每公頃稅額為10比索; 其它礦場,不分年限,每公頃稅額為3比索。

礦產品煤炭,從量定額計征,每噸稅額0.2比索;其他礦產品,從價定率計征,按實際產量和當年的市場價格計算,稅率為1.5%或2%。菲律賓的採礦稅既有一般資源稅性質,又有生產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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