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一項發明創造能獲得專利權的必備條件。各國關於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的規定略有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條件有:(1) 新穎性,即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2) 創造性,即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3) 實用性,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檔案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並不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1) 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2) 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3)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 定義:一項發明創造能獲得專利權的必備條件
  • 屬性: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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