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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專利的類型,又稱為專利的客體,是指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各種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法所保護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二條,規定了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第九條,規定了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授予專利權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的條件;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的條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第八條規定了專利法第十九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含義。
3.《專利審查指南》,發布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內容:為了客觀、公正、準確、及時地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發明
發明的概念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審查指南》指出,技術方案,是指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徵來決定的。發明必須是技術方案,而且必須是新的技術方案。與其他類型的專利相比,發明專利能夠獲得較長的保護時間(20年),但授權標準較高,程式耗時較長。
發明的類型
發明專利的涵蓋範圍面廣,包括兩種類型:(1)產品發明;(2)方法發明。
產品發明是指創造出包含新技術方案的物品。例如,對機器、設備、工具、用品等物品進行改進而做出的發明創造。
方法發明是指利用規律使用、製造或測試產品的新的步驟和手段。例如,針對某種物品所進行的加工方法、測試方法、製造工藝以及產品新的用途等。
發明可以是產生新的產品或方法,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進行改。當前我國的發明以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占大多數,如為現有產品增添新的技術特徵,或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組合等,只要這種添加和組合能夠產生新的技術效果,解決技術問題,那就屬於發明,能夠獲得專利權的保護。
發明專利權的授予條件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為公眾所知的形式主要有:(1)在申請日以前已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2)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公開使用;(3)其他為公眾所知的方式。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是非顯而易見的。發明具有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通常認為具有顯著進步的情形有:(1)取得質量改善、產量提高、節約能源等更好的技術效果;(2)代表了某種新技術的發展趨勢;(3)雖然技術效果達到或基本達到現有技術的水平,但是提供了一種技術構思不同的方案;(4)其他輔助因素,包括克服技術偏見、商業上取得成功等。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其包含了三個方面:(1)必須能夠在產業上製造或使用;(2)必須能夠套用於解決技術問題;(3)必須具有積極的效果。不具有實用性的情形主要有:(1)不可再現,即該技術方案只是偶然實現了,不能重複地實現;(2)無法實施,即只公開了一種構思或願望,本領域技術人員以該公開的技術方案不能準確實施;(3)違背自然規律,比如永動機、長生不老等,包含了不可能達到的目的;(4)疾病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這些方法均不屬於在產業上可以使用的方法,從而不具有實用性。
發明專利的申請
申請發明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檔案。請求書應寫明發明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公式。
發明專利的審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
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在最新修訂的《專利法》中,針對發明專利還增加了期限補償制度: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准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的概念
實用新型,又稱為“小發明”、“小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由此可見,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
實用新型的特點
(1)與發明專利相比,其客體範圍較小。由於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因此方法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形狀不固定的物品也不能申請實用新型。
(2)獲得的保護時間較短。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達到了20年,且發明專利還存在期限補償制度,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只有10年。
(3)授權標準較低。發明專利的創造性判斷上,需要達到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相對而言,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只需要達到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即可。
(4)程式耗時較短。發明專利的申請經初步審查後,還要進行公布和實質審查等程式,沒有駁回理由的才獲得授權,而實用新型只需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即獲得授權。
(5)權利不穩定。由於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在授權後也容易被他人申請宣告無效。當然,授權後需要維權時,可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作出專利評價報告。
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授予條件
類似於發明,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同樣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在新穎性的要求上,實用新型與發明是標準一致的。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於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和發明的區別,《專利審查指南》在第四部分第6章中指出,兩者在創造性判斷標準上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 “技術啟示”。在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時,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存在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對於發明專利而言,不僅要考慮該發明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還要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以及該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其中去尋找技術手段的其他技術領域。而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著重於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2)現有技術的數量。對於發明專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項、兩項或者多項現有技 術評價其創造性,而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對於由現有技術通過 “簡單的疊加” 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實用性,是指該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在實用性上,實用新型與發明同樣是標準一致的。
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
申請實用新型與申請發明一樣,都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檔案。請求書應寫明實用新型的名稱,實用新型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公式。
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實用新型申請後只對其進行初步審查而不對其進行實質審查。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能夠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包括不需要補正就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以及經過補正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
初步審查主要是審查申請檔案是否齊備、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是否明顯具有專利法所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法定情形、相關手續是否存在異常等形式問題。同時審查中遵循保密原則、書面審查原則、程式節約原則等原則進行。如果專利行政機關在初步審查中認為存在形式問題,會要求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補正形式,專利申請人修改時往往也應針對該形式缺陷進行,通常不主動對實質內容進行修改。
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
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相對而言,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是三種專利類型中最短的。
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的定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套用的新設計。由此可見,外觀設計的核心要素是產品的形狀、圖案與色彩,而且這些要素都是具有美學意義的,而不是功能意義的。
外觀設計的特點
外觀設計因為其申請程式上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具有與實用新型相同的授權標準較低、程式耗時較短、權利不穩定等特點。除此之外,外觀設計自身具有的特點有:
(1)非功能性。外觀設計的特徵應當是富有美感的,而不能為實現某種功能所必須的特徵。功能性的外觀特徵應當屬於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所保護的技術特徵,而純粹起到裝飾性作用的具有美感的特徵,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疇;
(2)保護範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3)判斷視角。判斷技術特徵是否相同,應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眼光為標準,而判斷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其他產品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和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
(4)與著作權相重疊。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圖形、色彩等要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具備藝術性,因此有可能被視為實用藝術品,從而同時落入了著作權的保護範疇。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並未認為這種雙重保護有何不妥。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條件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區別性且不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相衝突。
新穎性,是指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檔案中。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區別性,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區別性是一種學理上的概括,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是否具有區別性的判斷主體為一般消費者。
不與在先合法權利相衝突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對於在申請日後取得,即便現在依然有效的權利,或者是申請日前取得,但在專利申請日已經失效的權利,均不屬於這裡的在先合法權利。
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檔案,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申請人也可以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案進行修改,但是,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案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
與實用新型類似,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外觀設計申請後同樣只對其進行初步審查而不對其進行實質審查。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能夠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包括不需要補正就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以及經過補正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
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在申請程式中只進行初步審查的制度使得這兩種類型的專利通常只有在發生糾紛後他人提出審查,相關主題才會對其進行實質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這一制度一方面節約了司法行政資源,另一方面也使得申請人能夠在更短的時間、更簡單的程式中獲得專利授權,使專利及時得到保護。但是也產生專利權的穩定性、可靠性上的負面影響。
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
根據最新修訂的《專利法》,外觀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從原先的10年延長到15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區分實例
發明涉及較大的改進,實用新型一般涉及較小的改進,即形狀、結構上的改進,而外觀設計涉及產品外部的美感造型。下面以對一種牙刷進行專利申請進行舉例:
如果現有的牙刷是手動式的,而發明人在現有牙刷的基礎上增加了馬達、電池等技術特徵,設計出了可充電電動牙刷,解決了手動刷牙讓手容易疲勞的技術問題,達到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對這種較大改進程度的技術方案,屬於發明專利。
如果只是在現有的手動式牙刷基礎上,改進為可摺疊或者包含內藏牙膏腔體的攜帶型牙刷,其改進了牙刷不便攜的技術問題,達到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對於這種較小改進程度的技術方案,屬於實用新型專利。
如果只是將牙刷的外形設計為流線型,或者印上一些裝飾性花紋,那么便屬於在整體或者局部上進行形狀、圖案或者色彩及三者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套用的新設計,屬於外觀設計專利。
相關案例
徐某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案號:(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623號。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於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第37981號複審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37981號決定),於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複審委員會在第37981號決定中認為原告的發明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7的保護範圍不清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據此,專利複審委員會據此作出第37981號決定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駁回決定。原告則訴稱該權利要求7有說明書附圖幫助理解,而且權利要求1也已經對聯箱的結構形式作了詳細論述,從屬權利要求只是對其進行補充和改進,請求法院撤銷第37981號決定。
爭議焦點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原告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7的保護範圍是否清楚。
判決推理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本案法院認為,本申請權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流體聯箱為單層或雙層,流體聯箱底面開孔上安裝有定位管嘴,太陽真空集熱器的管口內表面套裝於定位管嘴上,太陽真空集熱管的管腔內安裝有通過支撐卡定位的導流器,導流器的上部開口直接與流體聯箱連通;或導流器的上部開口通過密封圈與流體聯箱開孔密封連線”。權利要求7引用權利要求1,進一步限定了“流體聯箱為水箱,或為水管,流體聯箱與蓄水裝置連線,或為流體聯箱與蓄水裝置雙層一體,與流體聯箱連線的蓄水裝置底面容腔上設有安裝導流器的開孔,與蓄水裝置底部連線的流體聯箱,設有安裝太陽真空集熱管的底面開孔;流體聯箱上設有安裝太陽真空集熱管的底面開孔和安裝導流器的頂面開孔,太陽真空集熱管通過定位密封組件固定於流體聯箱底面開孔上,太陽真空集熱管內置的導流器通過密封圈安裝於雙層流體聯箱的下流體聯箱的頂面開孔上”。權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流體聯箱分為單層流體聯箱和雙層流體聯箱兩種結構,而又與蓄水裝置以連線或者雙層一體兩種方式設定,其中與導流器位置相關的要求包括與流體聯箱底面開孔、頂面開孔等之間的關係,但根據權利要求7的限定,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清楚在流體聯箱與蓄水裝置不同設定方式下,導流器如何在滿足與單層或者雙層流體聯箱相連通的同時,滿足與集熱管、蓄水裝置的安裝位置關係,從而也不清楚在流體聯箱具有不同結構以及流體聯箱與蓄水裝置具有不同設定方式的情況下,導流器、集熱管、流體聯箱、蓄水裝置的設定關係以及導流器與雙層流體聯箱、單層流體聯箱的設定關係。
因此,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第37981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式合法,應予維持。原告徐某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法院最後判決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第37981號複審請求審查決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徐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