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專利制度

澳大利亞專利包括標準專利、革新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類型,廣義上講,這三種類型同中國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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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介紹

(資料來源:北京遠大卓悅智慧財產權代理事務所)
澳大利亞專利包括標準專利、革新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類型,廣義上講,這三種類型同中國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類似。1、澳大利亞標準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標準專利的保護力度最強和最有效。2、澳大利亞革新專利:自申請日起8年。革新專利的可專利性門檻比標準專利低,適用於生命周期短,或者針對現有技術可能是顯而易見的發明。革新專利要求權利要求在5項以內,不需經過實質審查,一般申請後3個月內即可獲得授權。3、澳大利亞外觀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10年,註冊期滿5年時續展註冊一次。同樣不需經過實質審查,一般申請後數周即可獲得授權。
與我國專利法中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相類似,澳大利亞的標準專利和革新專利主要有以下區別:1、保護期限長短不同:標準專利保護20年,革新專利保護8年;2、審查程式不同:標準專利需要經過實質審查,革新專利並不一定要求進行實質審查;3、專利性要求不同:革新專利適用所謂的創造性標準(innovative step),低於標準專利適用的創造性標準(inventive step)。
但是,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僅適用於產品,不適用於方法;而澳大利亞專利法中的革新專利適用於方法。

專利特點

澳大利亞的革新專利(innovation patent)體系是依據2000年11月通過並於次年5月24日起實施的專利法修正案而建立,用以取代原有小專利(Petty Patent)的一項新制度。其建立目的在於更好地以相對快捷而經濟的方式維護創造能力較低、智慧財產權預算較少的中小企業的利益,並適應IT類產品市場生命周期較短的產品的特點。與原有小專利相比,革新專利有如下區別特徵:一件革新專利申請中,最多可提出五項權利要求,並且其中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的數量沒有限定,而原有小專利的申請中則只能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和兩項從屬權利要求;革新專利的保護期限最長為8年,而原有小專利的保護期限則最長為6年。實踐中,澳大利亞的專利申請並未因革新專利制度的實施而有大量增加。對申請人來說,革新專利的申請往往只是出於訴訟策略的考慮,是為儘快獲得基本的專利保護而配合標準專利申請所採取的一種手段。

外觀特點

澳大利亞外觀設計實行註冊後審查制度,即在註冊前僅進行形式審查,註冊後仍處於權利待定狀態。澳大利亞外觀設計在註冊之後,並不直接發給證書,申請人僅獲得在使用該外觀設計的商品上標註“註冊設計”字樣的權利。只有通過實質審查,申請人才能獲得審查證書(certificate of examination),對自己的外觀設計明確主張排他性權利,包括進行侵權訴訟等。此外,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外觀設計部門對該設計進行實質審查,即進行新穎性和獨特性的審查。如不符合要求,則原有註冊被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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