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方法發明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分類
發明專利保護的方法發明有:(1)製造方法,指對原材料進行加工、作用,製造成各種產品的方法,該方法使物品在結構、形狀或物理化學特性上產生變化,例如機械方法、化學方法或者生物學方法等。(2)工作方法,指為了達到一定的工作目的、作用於某種物質的方法。該方法不易改變所涉物品的結構、特性或功能為其目的,而是尋求產生某種技術上的效果。例如,輸送、測量、通訊、消毒方法等。(3)具有特定用途的方法(使用方法),指為了實現特定用途,對一種產品、設備或方法的新的套用,而不改變被使用產品本身。例如,將粉煤灰用來作新型建築材料。
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其專利方法、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許諾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侵權認定
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界定不僅包括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包括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兩種基本類型。方法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是包括有時間過程的活動,如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等權利要求。涉及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通常是通過方法步驟的組合以及一定的步驟順序來實現的。方法專利的步驟順序是否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起到限定作用,從而導致在改變步驟順序不構成字面侵權的情況下,是否仍限制等同原則的適用,其判斷標準就是要看這些步驟是否必須以特定的順序實施以及這種互換是否會帶來技術功能或者技術效果上的實質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