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兵餉案

挪用兵餉案,發生於188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挪用兵餉案
  • 發生時間:1881年
  • 涉及人物:董家祥
  • 發生時期:清朝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光緒七年(公元1881年)。鎮安協副將董家祥因“修理衙署,添置號衣等項,無從籌款支發”,挪用曠缺餉銀一千三百餘兩,之後負罪私逃,聞拿後投首,並繳足挪用之兵餉。審理此案涉及清朝的三條法律:“挪用庫銀五千兩以下者,照律擬案犯流總徒四年,限一年全完免罪”;“現任文武職官負罪潛逃,犯該軍流以下,無論本罪輕重,一經脫逃被獲,俱改為擬絞監候”;“聞拿投首之犯,除律不準首外,其餘一切罪犯,俱於本罪上減一等科罪”。根據這幾條法律,廣西巡撫判決:該犯挪用庫銀,一年內賠繳完,本應免罪;但又私逃,該判絞監候,“例量減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因其自首,罪再減一等,“擬杖一百、徒三年”。並據當時情況,“現當整頓營伍,該革員職任副將,擅行挪用兵餉一千餘兩負罪潛逃,擬從重發往軍台效力,以贖其罪”。鎮安協中軍都司陸朝晉“有經營糧餉之責,當時不能阻止,事後又不稟報”,亦被革職。這是清朝處理挪用公款案的一則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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