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占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例如: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
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
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其中交付提單、
倉單的情況,又被稱為
擬制交付。
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指示交付設立質權。《
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成立條件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契約。
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
區別
與其他交付方式的區別
簡易交付
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於
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特點:交付在前,買賣在後。亦即買賣之前已經交付(占有)。
例如,甲將腳踏車借給乙使用一個月,但是沒有到一個月,甲與乙達成腳踏車的買賣契約,已在買賣契約成立之前就已經占有腳踏車了。
占有改定
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本人交付。
例如,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達成房屋買賣契約,但是同時約定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同時,買受人將房屋出租給出賣人甲。
指示交付
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例如:張三將自己的腳踏車出租給李四使用,租期一個月,租賃期未滿之時,又將該腳踏車出賣給王五,由於租期未滿,腳踏車尚由李四合法使用,為使得王五取得該腳踏車的所有權,張三對李四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把腳踏車交給王五;同時對王五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腳踏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