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除卻我國《物權法》明文規定的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四種交付方式外,擬制交付是一類學理和實踐上都常見的交付方式。此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占有,則受讓人會取得對於物的間接占有。
擬制交付是指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將物現實交付的一種特殊交付方式。在現實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除卻我國《物權...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現實交付、簡單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擬制交付。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轉,此為...
構建觀念交付制度,應明確擬制交付與指示交付並非同一。擬制交付與指示交付雖具功能相同及第三人占有標的物的表象相同的共性,但也具本質差異:一是兩者的本質屬性不...
人的交付;擬制交付,是指相對人向物權人交付物權憑證以代替物之交付;簡易交付,是指物權人在相對人為交付行為之前已經先行占有標的物,相對人只要向物權人為交付的...
占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占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占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占有;同時又意味著完成了兩次擬制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
1、《擬制交付與指示交付比較研究》,《光明日報》,2002年12月17日2、《完善我國交付制度的法律思考》,《光明日報》,2002年8月5日...
擬制交付在物權變動中的公示效力、我國用益物權體系、相鄰權與地役權的物權立法選擇、地役權制度的價值分析及框架設計、我國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國土地用...
發表了《擬制交付與指示交付比較研究》等系列學術論文。(二)婚姻家庭法,主要學術帶頭人為王歌雅老師,協同梯隊成員從事婚姻家庭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多年。探討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