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指定仲裁員函
- 釋義:向仲裁機構出具的法律文書
- 方式:口頭表達方式書面函件方式
- 規定:1名仲裁員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席
製作指定仲裁員函時,應注意:①當事人必須在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名冊中選任仲裁員。②如果因某種原因不能指定仲裁員,可以在指定函中委託仲裁機構負責人指定仲裁員。③指定時,必須明確寫出指定的仲裁員的姓名。
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仲裁庭由三名或以上(總數須是單數)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為首席仲裁員。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首席仲裁員和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者仲裁委員會授權的辦事機構指定。第十七條 仲裁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或被指定的仲裁員有《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前款規定同時適用於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以及翻譯人員。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員和...
第七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審查申請後,應當指定仲裁員對調解協定進行審查。 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調解協定的形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應當與調解協定的內容相一致。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或被指定的仲裁員有《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前款規定同時適用於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以及翻譯人員。第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員...
4.指定機構拒不作為,或者指定機構收到一方當事人請求指定仲裁員的申請後30天內未指定一名仲裁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其他任何期限內不作為,或者在收到一方當事人要求一名仲裁員迴避的申請後的合理時間內未就該申請作出決定的,任何一方...
3、仲裁申請書中應包括以下內容:a)當事人的全稱、說明及其地址;b)申請人的各項請求的概述;c)含有仲裁條款的檔案或仲裁協定;d)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明檔案;e)選定仲裁員人數和指定仲裁員的說明。4、根據具體情況,爭議應由獨任...
當事人一方為2人以上,應當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第三十五條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涉外仲裁案件45日)內沒有約定仲裁...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或被指定的仲裁員有《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前款規定同時適用於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以及翻譯人員。第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
委託人解除委託,或者委託事項、許可權變更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第二十五條 勞動爭議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企業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財產後,代表破產企業參加仲裁活動。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和不...
石仲根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定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受理國內和涉外的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據事實,依照國家法律或...
仲裁協定的當事人應受仲裁裁決的拘束。只有當仲裁協定無效或失效或無法履行時,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第4條 仲裁員的指定 1.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定中約定指定仲裁員的方法和仲裁員的人數。2.仲裁協定中對仲裁員的指定沒有規定時,每...
而且,機構仲裁可以提供某些便利,因此當事人樂於接受。但這也不排除當事人簽訂協定,將爭端提交臨時仲裁。仲裁協定的內容,只要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訂定。仲裁員的指定 中國 在中國,仲裁案件從訂有仲裁協定的當...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其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或者變更等情況的,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作為當事人參加...
海事仲裁委員會根據被訴人的請求,對於十五日的期限也可以予以變更。第十條 如果被訴人在前條規定期限內不選定仲裁員,海事仲裁委員會主席依申訴人的聲請代為指定仲裁員。第十一條 海事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被選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員,在收...
第三節仲裁組織 第二十三條仲裁委員會是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應當設立仲裁委員會。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由下列入員組成:(一)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二)工會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
調解委員會成員調離本企業或者需要調整時,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另行推舉或者指定。調解委員會成員調離本企業或者需要調整時,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另行推舉或者指定。調解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報送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總工會和仲裁委員會備案...
簡單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處理。第十八條 仲裁庭對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十九條 各級仲裁委員會受理...
仲裁委員會成員均具有仲裁員資格。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制,案件終結後仲裁庭自行解體。第十六條 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員1人、仲裁員2人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處理。首席仲裁...
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首席仲裁員和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者仲裁委員會授權的辦事機構指定。第十七條 仲裁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第二十二條調解員在其他程式中的作用 如果調解程式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任何解決爭議的協定的情況下終止,而且後來爭議被提交仲裁時,調解員可以被指定為仲裁員,除非同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定或同進行仲裁的國家的法律規定有衝突。第...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一案一庭制。凡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明確,案情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其他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