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針教育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彙編(套裝共8冊)》是2011年5月21日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法律法規類書籍,作者上律·指南針司法考試命題研究中心。
基本介紹
- 書名:指南針教育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彙編(套裝共8冊)
- 作者:上律·指南針司法考試命題研究中心
- ISBN:9787801685506
- 定價:118.00元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1-5-21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彙編(2011教學版)(套裝共3冊)》包括:《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2011·教學版)》、《民法 民事訴訟法 商法(2011·教學版)》、《理論法學 經濟法 三國法(2011·教學版)》。法條解釋對照,融會貫通記憶。將司法解釋化整為零,一一拆分納入相應的基本法條之後,使二者緊密結合、相互對照,不僅方便閱讀,更有助於融會貫通、理解記憶,避免考生“瞻前顧後、顧此失彼”和理解上的“斷章取義”。同時也是應對司法考試試題大量綜合化所採取之對策。
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
章 總 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1988年《憲法修正案》(第1—2條) 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3~11條)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2—17條) 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18~31條)反分裂國家法(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法 律
第三章 行政法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五章 適用與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10年3月14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五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六章 選區劃分
第七章 選民登記
第八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九章 選舉程式
第十章 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十一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1992年4月3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四章 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五章 對代表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和許可
第三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舉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
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979年7月1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章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2006年8月27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五章 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
第三章 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係
第六章 上級的職責
第七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十三條
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五章 經 濟
第六章 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五章 經 濟
第六章 文化和社會事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四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年12月26日)
國際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章 入 境
第四章 管理機關
第五章 處 罰
第六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入 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四章 旅 行
第五章 出 境
第六章 管理機關
第七章 處 罰
第八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引渡
第三章 向外國請求引渡
第四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1990年12月28日)
國際私法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0年9月5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仲裁程式
第三章 裁 決
第四章 簡易程式
第五章 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2010年10月28日)
章 一般規定
《民法通則》(第142條第1款)《民法通則意見》(第178條、第193條)《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契約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9—10條)
第二章 民事主體
第三章 婚姻家庭
《民法通則》(第147條、第148條)《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收養法》(第21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3條)《民法通則意見》(第189—190條)
第四章 繼 承
《民法通則》(第149條)《民法通則意見》(第191條)《繼承法》(第32條)
第五章 物 權
《民法通則》(第144條)《民法通則意見》(第186條)《海商法》(第270—272條)《民用航空法》(第185~187條)
第六章 債 權
《契約法》(第126條)
第七章 智慧財產權
第八章 附 則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契約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年6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1991年7月5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並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覆(2002年6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2006年7月17日)
外資非正常撤離中方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2008年11月19日)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1970年3月18日)
章 請求書
第二章 外交官員、領事代表和特派員取證
第三章 一般條款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6月10日)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65年11月15日)
章 司法文書
第二章 司法外文書
第三章 一般條款
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執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1999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7年9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2006年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6年6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1998年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2009年3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1998年12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2001年8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2008年4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2010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2009年2月16日)
……
國際經濟法
經濟法
法律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
章 總 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1988年《憲法修正案》(第1—2條) 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3~11條)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2—17條) 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18~31條)反分裂國家法(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法 律
第三章 行政法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五章 適用與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10年3月14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五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六章 選區劃分
第七章 選民登記
第八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九章 選舉程式
第十章 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十一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1992年4月3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四章 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五章 對代表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和許可
第三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舉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
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979年7月1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章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2006年8月27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五章 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
第三章 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係
第六章 上級的職責
第七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十三條
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五章 經 濟
第六章 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五章 經 濟
第六章 文化和社會事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四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年12月26日)
國際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章 入 境
第四章 管理機關
第五章 處 罰
第六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入 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四章 旅 行
第五章 出 境
第六章 管理機關
第七章 處 罰
第八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引渡
第三章 向外國請求引渡
第四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1990年12月28日)
國際私法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0年9月5日)
章 總 則
第二章 仲裁程式
第三章 裁 決
第四章 簡易程式
第五章 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2010年10月28日)
章 一般規定
《民法通則》(第142條第1款)《民法通則意見》(第178條、第193條)《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契約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9—10條)
第二章 民事主體
第三章 婚姻家庭
《民法通則》(第147條、第148條)《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收養法》(第21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3條)《民法通則意見》(第189—190條)
第四章 繼 承
《民法通則》(第149條)《民法通則意見》(第191條)《繼承法》(第32條)
第五章 物 權
《民法通則》(第144條)《民法通則意見》(第186條)《海商法》(第270—272條)《民用航空法》(第185~187條)
第六章 債 權
《契約法》(第126條)
第七章 智慧財產權
第八章 附 則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契約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年6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1991年7月5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並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覆(2002年6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2006年7月17日)
外資非正常撤離中方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2008年11月19日)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1970年3月18日)
章 請求書
第二章 外交官員、領事代表和特派員取證
第三章 一般條款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6月10日)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65年11月15日)
章 司法文書
第二章 司法外文書
第三章 一般條款
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執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1999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7年9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2006年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6年6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1998年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2009年3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1998年12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2001年8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2008年4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2010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2009年2月16日)
……
國際經濟法
經濟法
法律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