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

為深化戶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證制度,吸引人才來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

現行《辦法》於2019年12月30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滬府規〔2019〕45號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
  • 《辦法》:共15條
  • 施行:自2020年1月1日起
  • 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發展歷史,辦法印發,辦法解答,

發展歷史

2009年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7號,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為3年;
2012年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滬府發〔2012〕12號,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延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有效期滬府發〔2016〕107號,有效期延長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滬府規〔2019〕45號,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辦法印發

滬府規〔2019〕4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深化本市戶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證制度,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吸引人才來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堅持政策公開、標準統一、程式規範、辦理方便。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用人單位工作並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相關審批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相關落戶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辦法實施的政策協調工作,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綜合平衡、合理規劃人口發展,對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市房屋管理、稅務、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辦條件)
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五)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畫生育政策,無刑事犯罪記錄等其他不宜轉辦常住戶口的情形。
第六條(激勵條件)
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或者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的,可以不受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以縮短至5年;
(三)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者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以不受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四)按照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者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以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第七條(申請的提出)
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申報材料。用人單位對個人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通過本市“一網通辦”系統,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
第八條(申請材料)
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材料具體包括:
(一)有效身份憑證和《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本市區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納稅完稅憑證;
(三)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憑證及相關聘用(勞動)契約;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畫生育政策及無刑事犯罪記錄等情況的個人承諾;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相關產權證書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六)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請優先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還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第九條(受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本市“一網通辦”系統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現場受理;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條(審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並告知結果。
第十一條(遷入戶口)
持證人員按照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憑《準予遷入證明》及《戶口遷移證》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第十二條(家屬隨遷)
持證人員的配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現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持證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或者偽造。一旦發現弄虛作假或者偽造,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並將相關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及時註銷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實施細則)
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辦法解答

一、《辦法》的適用對象是什麼?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用人單位工作並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
二、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條件是什麼?
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五)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畫生育政策、無刑事犯罪記錄等其他不宜轉辦常住戶口的情形。
三、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有何激勵條件?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或者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的,可以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以縮短至5年;
(三)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者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以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四)按照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者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以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四、申辦的流程是什麼?
根據本市“一網通辦”工作的相關要求,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申報材料,用人單位對個人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通過本市“一網通辦”系統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於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現場受理;對於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現場受理通過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並告知結果。
五、戶口如何遷入?
持證人員按照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憑《準予遷入證明》及《戶口遷移證》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持證人員和單位各有何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持證人員和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或者偽造。一旦發現弄虛作假或者偽造,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並將相關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及時註銷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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