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設立

招股設立又稱募集設立。新成立股份公司時,發起人只認購部分股票,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招股的一種做法。按各國的股份公司法規定,發起人可以不必認購全部所發新股,但至少每人應認購一定的股數,並且全體發起人所認購股數之和,一般不得少於新股總數的1/4。發起人未認購的部分需要向社會公開招股,面向公眾募集股本。招股設立的社會影響力較發起設立要大得多。這有助於公司的營業和發展,風險相對分散。但籌資速度較慢,發行成本較高,並因程式較複雜可能會拉長公司的籌備期。招股設立時,發起人需向社會公布招股書,說明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名稱,營業範圍、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和內部組織狀況等),發起人認購情況,認購起始和結束日期,股金交付方式等。公眾認購股票時則需填寫認股書(包括認股數、金額、認購人住址等)。新股發行全部完畢以後,在一定的準備期內,發起人應召集全體股東參加公司成立大會或叫首屆股東代表大會,發起人在會上向股東們報告公司創立的過程、前景預測、討論和修訂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等,會議結束後到政府有關部門去申請註冊登記,方可宣告公司正式成立,取得法人資格並開始營業。招股設立均採用有償發行。發行價格多為市價發行。發行方式多採用公開發行和間接發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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