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翁,即招婿,可稱為“就婚”、“贅婚”,通常對方儒弱,易被女家欺侮,因此古之招婿入贅儀式。
乃先立囑文(亦即婚書或招婚字),有謂:“小子無能,改名換姓,泰山滾大石,永無回頭……”,此與嫁女(台灣民俗的丟扇、潑水)之意略同,並註明應得之權利或應負之義務,及將來所生子女(尤其是男子)之歸屬。
招贅婚,許多沒有男嗣的家庭,為了承續香火招男性入贅,招贅婚又可分成“立招書”與“招夫養子”兩種。立招書者是與男方立契約,規定男子入贅後要在岳家居住幾年,等生子數人後才能搬出自立門戶。招夫養子者則講明男子須終身在岳家,即使生子也不得自立門戶。招贅婚是漢人傳統社會的一種變則,其婚生子女一般要有一到兩人從母姓,鄉間習俗稱為“抽豬母稅”。日據時期鄉內的平埔族還盛行著母系社會的招贅婚,後來漸漸受到漢人社會風俗的影響,現在大多已經與漢人的風俗無異了。
按民間習俗,入贅為婿為子者,仍由媒婆作中介,條件也極為簡單,完全不按六禮行事,事前講定,由入贅者送些米香、糕餅之類,算是訂婚,然後再揀定入贅成婚之時,議定銀圓若干(不會太多),以及幾個大餅就可以了。入贅之吉日,有的由入贅人的親生父母陪同到招婿者家,然後參加簡單拜堂儀式,吃吃喜酒就告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