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發布單位是拉薩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布日期是2009-12-2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拉薩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9-12-21
- 生效日期:2010年1月1日
拉薩市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發布單位是拉薩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布日期是2009-12-21。
拉薩市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發布單位是拉薩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布日期是2009-12-21。法規頒布拉薩市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試行)食品藥品2009-12-211法規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生豬產品流通的監督管...
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定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三條 國務院...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定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三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協調各有關部門對本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以及下列分工,履行管理職責,負責生豬屠宰和...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切實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貴州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一 總 則 第一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鮮(凍)胴體、肉、臟器、血液、頭、尾、骨、脂、蹄、皮等。第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豬定點屠宰活動和生豬產品流通的行業管理,工商、衛生、畜牧、質監、食品藥品監管、...
《貴陽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是貴陽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產品流通管理,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管理有序的市場體系,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進一步規範生豬產品流通秩序,確保上市肉品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肉品消費安全,根據《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及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轄區內銷售生豬產品的單位...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規範生豬屠宰經營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辦法。自2018年2月22日起,《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定點屠宰廠出廠(場)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對經檢疫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第四章 生豬產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加工、銷售下列生豬產品:(一)未經許可的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的;(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經檢疫、...
辦法全文 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大連市生豬流通體制改革實施辦法》(大政發〔1996〕50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生豬定點屠宰和加強肉食市場管理的通告》(大政發〔1996〕67號)予以廢止。大連市生豬屠宰及產品流通管理規定 (1999年2月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
十八、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生豬產品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天津市生豬屠宰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10月10日)第一條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範生豬產品流通秩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38號,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本辦法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三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流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一)貫徹...
第十九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生豬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及飯店、賓館、食堂,銷售或者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生豬產品。第二十條 屠宰生豬應當到生豬屠宰廠屠宰。第四章 檢疫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定點屠宰廠的屠宰檢疫,由動物...
《撫順市生豬產品入市管理辦法》業經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產品入市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生豬...
(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公布,根據2011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並重新公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
(六)有生豬和生豬產品無害化以及污染物處理設施。第七條 設立定點屠宰廠(湯)的,應當向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和資料後,應當牽頭組織畜牧、衛生、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胴體、頭、蹄、尾、臟器、血液等。第五條 市縣(市、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豬屠宰管理工作。市縣(市、區)畜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豬防疫工作。市縣(市、區)...
本辦法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第三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流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有...
(六)有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七)有符合規定的防疫條件;(八)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縣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對申請設定的屠宰廠(場)、點的條件進行審查,並在2個月...
第二十一條 牛、羊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規定。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