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現有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和現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抗震性能鑑定
- 釋義:檢查現有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和現狀
檢查現有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和現狀。
檢查現有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和現狀。按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進行評估[JGJ/T97—1995中的2.1.5]。...
3.0.2.3 對抗震性能有整體影響的構件和僅有局部影響的構件,在綜合抗震能力分析時應分別對待。 3.0.3 抗震的鑑定方法,可分為兩級。第一級鑑定應以巨觀控制和構造鑑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價,第二級鑑定應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
《gb50023-2009建築抗震鑑定標準》是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9年6月出版的書籍。本次修訂後共包括11章和7個附錄。內容簡介 本次修訂後共包括11章和7個附錄,主要修訂內容是:一是擴大了原鑑定標準的適用範圍;將原95鑑定標準僅針對TJ 11...
現有建築的抗震鑑定分兩級,即第一級鑑定和第二級鑑定。在第一級鑑定階段,主要從巨觀控制與構造鑑定角度進行;在第二級鑑定階段,主要從抗震驗算與構造影響角度進行,即進行綜合抗震能力評價,確保被鑑定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具有足夠的承載...
《基於性能的既有鋼筋混凝土結構抗震鑑定關鍵技術研究》是依託華南理工大學,由韓小雷擔任項目負責人的面上項目。項目摘要 近三十年來建築抗震鑑定、加固的實踐和震害經驗表明,對既有建築進行抗震鑑定,對不滿足鑑定要求的建築採取適當的抗震...
《建築物的檢測與抗震鑑定》是湖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濟川、卜良桃。內容介紹 《建築物的檢測與抗震鑑定》以《建築抗震鑑定標準》為依據,介紹了場地、地基和基礎、多層砌體房屋、多層鋼筋混凝土房屋、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磚房,單層...
第三章 鑑定、加固和維護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鑑定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鑑定的建設工程,由所有權人委託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鑑定。國家鼓勵對除前款規定...
四、抗震鑑定術語 五、抗震加固術語 六、結構術語 七、本手冊簡化用語 第二節 主要符號 一、作用和作用效應 二、材料性能和抗力 三、幾何參數 四、計算係數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地震災害的嚴重性 一、我國地震震害概況 二、...
本指南主要內容為:1總則;2基本規定;3地震災後建築應急評估;4地震受損建築應急處理;5恢復重建階段結構可靠性與抗震性能鑑定;6恢復重建階段結構承載與抗震加固;以及附錄A:各種類型建築地震破壞等級劃分標準;附錄B:民族地區傳統建築...
地震管理部門對尚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進行檢查鑑定。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築物、構築物,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屬於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築物、構築...
建設工程抗震設計、施工等技術標準,應當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檢測、抗震性能鑑定等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第...
中國古塔是世界建築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寶貴的歷史、藝術和 科學研究價值。《古塔抗震性能研究》針對文物保護和科技發展的需要,基於科學研究和工 程實踐成果,對古塔的抗震性能及鑑定加固方法進行了系統的歸納提煉和 運用分析。《古塔...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受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性能的應急評估,並提出恢復重建方案。第十八條 震後經應急評估需進行抗震鑑定的房屋建築工程,應當按照抗震鑑定標準進行鑑定。經鑑定需修復或者抗震加固的,應當按照...
第十七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受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性能的應急評估,並提出恢復重建方案。第十八條 震後經應急評估需進行抗震鑑定的房屋建築工程,應當按照抗震鑑定標準進行鑑定。經鑑定需修復或者抗震加固的...
結構安全可靠性鑑定;已建成建築樁基礎可靠性鑑定;廠房腐蝕性損傷鑑定;相鄰建房、施工影響技術鑑定;結構安全事故技術鑑定;危險房屋鑑定;司法仲裁鑑定;結構抗震動力參數測試;抗震性能鑑定;打樁、爆破等不同振源對周邊建築影響的測試。
第十二條 對未經抗震設計審查和經抗震設計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證照。第十三條 用於建設工程的抗震新技術、新材料和抗震新結構體系,必須通過鑑定單位進行相應級別的抗震性能鑑定,並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四章 抗震加固 第十九條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重大建設工程;(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
(一)產權人是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抗震性能鑑定,制定加固計畫,並分期分批採取抗震加固措施。其抗震鑑定加固費用,由產權單位按照經費管理渠道申請解決;(二)產權人是企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
第十四條(已建工程的抗震設防)已經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的,在進行改建、擴建時,應當委託抗震鑑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根據抗震性能鑑定結果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第十五條(新技術套用)本...
第7章 建築結構性能試驗 第8章 建築結構的現場動力試驗 第5篇 建築結構工程鑑定 第1章 建築工程結構質量和安全與可靠性鑑定及抗震能力評定概述 第2章 建築結構工程安全鑑定 第3章 既有建築結構的可靠性鑑定 第4章 既有建築...
4 適度設防類,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一般情況下,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註:對於劃為重點設防類而規模很小的工業建築,當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材料且...
防震減災技術服務是一個快速發展的事業,總體而言,它包括了狹義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小區劃、震害預測、地震動參數覆核、一般建築抗震設防要求與克服不利因素措施的研究、地震動和其他震動測量及對建築物影響的評價、抗震性能鑑定和廣義的...
第二十六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築物、構築物,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抗震加固措施:(一)屬於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築物、構築物;(二)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三...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有計畫地組織有關部門對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檢查。下列建設工程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在當地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