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限額

投資限額是對基本建設項目投資額的大小所規定的標準。是用以劃分重大建設項目和一般建設項目投資數額的一個數量界限。不論是新建、改建、擴建或恢復項目,全部投資等於或大於限額者,即為限額以上建設項目,其設計任務書由中央審批, 小於限額者,為限額以下建設項目,其設計任務書由地方分級審批。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大意義的建設項目,例如產品為全國服務,或者生產新產品、採用新技術的重要項目,以及對發展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有重大作用的項目,即使其全部投資額未達到限額標準,經國家指定,也可作為限額以上建設項目,以便於加強管理。投資限額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在各個不同時期按照不同部門分別規定。從1961年起,取消投資限額的規定,根據建設規模和投資額,將建設項目改按大型、中型和小型的標準進行劃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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