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規模審計

投資規模審計是社會主義國家固定資產擴大再生產部分占國民經濟總收入的比例程度。投資規模大小要根據我國人口眾多,生產力尚不發達的情況下“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投資規模不能過大,積累不能過高,否則要影響人民生活的提高。

審計的內容包括:
(1) 審查以貨幣形態表現的投資工作量是否根據國家長遠計畫的安排; 是否適應國力,積累比例是否適當。根據我國投資建設經驗,積累一般控制在25~30%之間比較適當;
(2)審查以貨幣形態表現的當年年度投資規模。國民經濟各部門、各省、市政府是根據國家計畫委員會下達的投資指標安排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審查有否出現超規模(超指標)安排基建投資計畫;審查基建項目決算有否突破當年年度投資指標; 審查基本建設有否出現計畫外項目。正確、有效地審查投資規模的合規性是保證國民經濟有計畫按比例發展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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