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事前審計亦稱“工程項目投資決策審計”。在項目投資決策決定興建而正式開始之前對項目投資決策所進行的審計監督。基本建設投資數額大、建設周期長、耗用資源多,只對工程項目實施事後審計,難以達到控制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因此,在項目正式動工之前對投資決策進行監督,可以減少因決策失誤而帶來的巨額損失,防患於未然。同時,在公有制基礎上,國家是最大的投資主體,投資使用者——建設單位代表國家進行投資建設活動,它的投資及投資管理活動理應受到國家的指導和調控。為了保障國家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在企業作出投資決策之前,代表國家的審計機關有權進行調查研究和審計監督。對工程項目進行事前審計,是在可行性研究結束計畫任務書批准之後進行的,因為計畫任務書以可行性研究報告為基礎,而計畫任務書的批准就意味著投資決策工作的結束。
因此,工程項目事前審計包括可行性研究審計和項目計畫任務書審計兩部分內容。對工程項目進行事前審計,需要具備一定條件: (1) 工程項目審計是管理審計。財務審計是不需要對可行性研究和計畫任務書進行審計的。(2) 可行性研究作為法定程式落實於每一建設項目,並且不斷規範化。否則,因執行不嚴給審計機構帶來沉重的壓力而使事前審計的效果降低。(3)授權基本建設審計機構對工程項目進行事前審計,並使其具有處理權。也就是說,審計機關以調查研究為依據,應能對項目是否該建、規模大小、建設方案等內容發表意見,甚至可以再決策。(4)充實基本建設審計力量,主要是項目技術經濟分析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