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審批程式

投資基金審批程式是證券主管部門審批設立投資基金的程式。主要包括: ①基金髮起人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設立投資基金的申請,並報送規定的各種檔案。②政府主管部門接到申請發行基金的全部檔案後,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准基金證券發行的決定,若不予批准,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③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後,基金髮起人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公開發行基金證券。如果在發行期內,基金證券的發行數量達到規定要求 (一般為基金髮行金額的50%以上),該項基金即宣告成立,否則,基金不能成立,實收資本全數退還給基金的投資者。④發行結束後,公司型基金應進行工商註冊登記,確定其獨立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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