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募股章程是為便於投資者認購基金證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所發售的基金證券和基金組織的有關事項,對社會公眾公開披露信息的書面檔案。該檔案具有法律效力,基金髮起人須對它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連帶清償的法律責任。
投資基金募股章程是為便於投資者認購基金證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所發售的基金證券和基金組織的有關事項,對社會公眾公開披露信息的書面檔案。該檔案具有法律效力,基金髮起人須對它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連帶清償的法律責任。
投資基金募股章程是為便於投資者認購基金證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所發售的基金證券和基金組織的有關事項,對社會公眾公開披露信息的書面檔案。該檔案具有法律效力,基金髮起人須對它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連帶清償的法律責任...
投資基金章程是投資基金組織的綱領性檔案。其內容包括: ①總綱。包括基金名稱、類型、規模、期限、單位金額、目標、結構等,基金髮起人基本情況,基金組織(委託人)、基金管理公司 (受託人)、基金保管機構 (保管人) 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基本情況。②基金的設立與管理。包括基金設立合法性,基金髮行總規模,基金信託...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於2014年2月18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14年6月27日經民政部核准生效,適用於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英文名稱為AssetManagementAssociationofChina,縮寫為AMAC。第二條 本團體是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社會團體...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對基金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修改章程;(二)設定和管理內部組織機構,制定管理制度;(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四)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者終止;(五)制定、變更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決定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公益慈善項目、...
第四章 基金、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一)組織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三)投資和資產增值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第...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一)組織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三)投資收益;(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
第四條 私募基金財產獨立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私募基金財產的債務由私募基金財產本身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投資者按照基金契約、公司章程、合夥協定(以下統稱基金契約)約定分配收益和承擔風險。第五條 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國務院證券...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第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契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以下統稱基金契約)的受託責任。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第八條 ...
(三)具有創業投資基金託管經驗;(四)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十五條 新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申請中央財政資金出資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主要發起人(合伙人,下同)、參股基金管理機構、託管銀行已基本確定,並草簽發起人協定、參股基金章程(合夥協定,下同)、...
第十八條經投決會審議通過的省基金投資項目清單,應在省財政廳入口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擬定章程或合夥協定,正式簽署後實施具體投資運作。第十九條採取設立子基金方式的,省基金出資資金可一次或分期到位,並在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中載明。出資資金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資資金應不少於出資總額的40%...
(三)具有創業投資基金託管經驗;(四)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十五條 新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申請中央財政資金出資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主要發起人(合伙人,下同)、參股基金管理機構、託管銀行已基本確定,並草簽發起人協定、參股基金章程(合夥協定,下同)、...
第十五條 子基金管理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在中國大陸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已完成中國基金業協會管理人登記。如新設,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登記條件,並在基金協定簽署前完成登記;(二)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過去三年內受託管理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經2014年6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令第105號公布,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的部門規章。2023年4月14日,證監會印發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其中,修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5件“需要抓緊研究、擇機出台的項目”之一...
第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方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設立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市場化基金實體,堅持所有權、管理權、託管權分立。不得設立事業單位形式的政府投資基金。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方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投資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定、契約等(以下簡稱章程),明確投資基金設立的...
(一)根據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牽頭提出的支持重點、申報要求,對外公開徵集或招標選擇擬參股設立的子基金;(二)對擬參股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三)對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根據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在其他出資人按期繳付出資資金後,將引導基金及時撥付子基金託管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