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研究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研究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研究》是文杰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2006年4月。

該書從法律關係的角度對投資信託進行了比較全面系統的研究。該書建議,中國投資信託應採取單獨立法、統一立法的模式,在立法中將產業投資信託和公司型投資信託列入調整範圍、增設投資信託基金的私募設立方式、對契約型投資信託確立三位一體的一元契約結構,並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者權利義務作出較為完善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研究
  • 作者:文杰
  • 首版時間:2006年4月
  • 字數:193千字
  • 類別:法學著作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出版信息,

內容簡介

該書共六章,大致內容如下:第一章分析了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的一般理論。第二章對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進行了探討。第三章研究了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和客體。第四章對投資信託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展開了研究。第五章探討了違反投資信託的民事責任。第六章通過對中國投資信託立法歷史與現狀的考察和評析,就完善中國投資信託立法進行了思考。

作品目錄

第一章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的一般理論
第二章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的動態分析
第三章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與客體研究
一 投資信託的概念與基本類型
二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的性質
三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一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的設立
二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的變更
三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的終止
一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
二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的客體
第四章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探微
第五章 違反投資信託的民事責任研究
第六章 我國投資信託的立法考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二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三 基金投資者的權利義務
一 違反投資信託民事責任的性質
二 違反投資信託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免責事由
三 違反投資信託民事責任的訴訟機制
一 我國投資信託立法的歷史與現狀
二 我國投資信託立法的缺陷
三 完善我國投資信託立法的思考

創作背景

現代信託制度已超越了傳統上充當消極持有財產的工具的設計,而廣泛地運用於積極管理財產的商事領域。信託在商事領域的運用中具有代表性與研究價值的當屬投資信託。投資信託以利用為中心的財產權理論作為理論基礎,具有促進財產增值、全面保障投資者權益和維護社會公益等功能。投資信託的興起,不僅帶來了信託法律關係的新變化,而且對公司法和金融法制提出了新要求。基於此,《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研究》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該書認為投資信託是指根據特定的投資目的,以發售基金份額的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形成信託基金,由基金託管人加以保管,由基金管理人或投資公司董事會按照資產組合方式進行投資,投資者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投資收益、承擔風險的行為。投資信託的基本類型包括契約型投資信託與公司型投資信託、封閉式投資信託與開放式投資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與產業投資信託。進而指出,投資信託法律關係與物權關係、債權關係均存在區別,無法納入民法傳統的財產權關係之中,也無法由信託法一併加以規定,是一種相對獨立形態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確立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方式,就是在信託法之外另立特別法。
該書認為在契約型投資信託中,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的民事責任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但投資者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更為有利;在公司型投資信託中,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民事責任的性質為侵權責任。在投資者的舉證責任上,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免責事由主要有投資者同意或追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已善盡義務、契約免責條款等。公司型投資信託中,與提起股東訴訟相比,投資者作為受益人在民事訴訟方面具有優勢。
該書認為中國投資信託立法存在調整範圍狹窄、投資信託契約結構不科學、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資格的規定不合理、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義務以及投資者權利的規定存在疏漏與不足。為此,中國投資信託應採取單獨立法、統一立法的模式,在立法中將產業投資信託和公司型投資信託列入調整範圍、增設投資信託基金的私募設立方式、對契約型投資信託確立三位一體的一元契約結構,並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者權利義務作出較為完善的規定。

出版信息

書名
出版時間
出版社
ISBN
《投資信託法律關係研究》
2006年4月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7-5004-5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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