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信託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信託財產法律問題研究》是201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董慧凝。

基本介紹

  • 書名:信託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 作者:董慧凝
  • ISBN:9787511822789
  • 頁數:246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1年7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作者簡介,內容簡介,目錄,

作者簡介

董慧凝,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法學碩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後。曾在《現代法學》、《中國行政管理》、《社會科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等期刊上發表論文50餘篇,出版專著和主編參編教材8部,主持省部級以上課題6項。

內容簡介

《信託財產法律問題研究》簡介:信託財產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得到普遍適用。大陸法系國家在引進中遇到的制度障礙是不存在“雙重所有權”、不存在衡平法基礎。中國《信託法》沒有明確規定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受託人,而只規定信託財產的經營管理的權利歸受託人享有。立法模式上,不動搖委託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權的情況下,符合信託本意的做法是,在符合信託目的時信託法上的所有權歸於受託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權。
信託財產的類型從有形財產擴展到無形財產,其特徵是確定性、可轉讓性。信託檔案在信託財產範圍界定上具有權威性。信託財產獨立性會產生閉鎖、破產隔離和可追及的效應,在合法的前提下其效果必須公正。信託財產公示制度是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動產、不動產及權利應按照各自特點進行公示。公示對抗主義對信託各方權利的保護更為有利。信託財產管理是實現信託目的的方式。信託檔案是管理信託財產的基本依據。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應謹慎投資、履行忠實義務,對信託財產親自管理、分別管理。
總的來看,信託財產管理具有自治性,信託財產呈現出一定實體性,信託財產向著商業化、專業化的營業信託方向發展。
《信託財產法律問題研究》由董慧凝所著。

目錄

1.引言/1
2.信託財產立法模式是信託制度的基礎/5
2.1 衡平法上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權/6
2.1.1 普通法早期的用益制及弊端/6
2.1.2 從用益到信託:衡平法上的財產權益/10
2.1.3 信託財產在衡平法上主要是對物的權利/13
2.1.4 現代英美信託財產制度的發展/16
2.2 大陸法不必徹底轉化英美法信託財產概念/19
2.2.1 大陸法財產權體系的中心內容/20
2.2.2 大陸法信託財產制度的基本學說/21
2.2.3 大陸法不必徹底轉化英美法信託財產概念/23
2.3 應從設立信託目的出發構建中國信託財產體系/27
2.3.1 《信託法》關於信託財產的規定違背信託本源/27
2.3.2 我國《信託法》立法模式的弊端/28
2.3.3 不動搖民法物權基礎上的信託法所有權/30
3.信託財產範圍是運用信託的邊界/35
3.1 信託檔案:信託財產範圍的意定/36
3.1.1 任意性規範是信託檔案確定財產範圍的依據/36
3.1.2 信託檔案“至高無上的權威性”/40
3.1.3 信託檔案中可確定信託財產範圍/41
3.2 信託財產類型的增加及向主體性的擴展/46
3.2.1 財產權只包括有利益的要素/46
3.2.2 物權概念的採用有倒退的傾向/48
3.2.3 信託財產類型的現代擴展/50
3.2.4 信託財產的特性:確定、可轉讓的財產/56
3.2.5 美國趨勢:信託財產實體性/61
3.3 信託財產同一性:權益不隨財產轉移原則/63
3.3.1 受益人權益不隨財產轉移/63
3.3.2 原始的、變形和擴張的信託財產/65
3.3.3 受託人因其受信地位不當得利的歸人權/68
4.信託財產獨立性是信託的核心/70
4.1 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效應/71
4.1.1 信託財產獨立性問題的提出/71
4.1.2 委託人為設立信託而轉移財產/73
4.1.3 受託人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託財產/80
4.1.4 受益人不直接控制信託財產/84
4.1.5 信託財產的閉鎖、隔離和可追及效應/91
4.2 信託財產獨立原則的法律限制/99
4.2.1 信託設立的目的必須合法/99
4.2.2 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效果必須公正/102
4.2.3 我國立法對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法律限制不足/104
4.3 信託財產獨立性中的其他問題/105
4.3.1 英美法上與信託財產有關的第三方責任/105
4.3.2 大陸法占有瑕疵承繼制度/109
4.4 獨立性使信託財產呈現一定的實體性/111
4.4.1 信託內部的契約關係/111
4.4.2 信託外部的有限責任/113
5.信託財產公示是交易安全的保障川5
5.1 從“金新事件”看信託財產公示的意義/115
5.1.1 信託財產公示缺失的危害性/116
5.1.2 第三人通過公示知悉信託財產狀況/118
5.1.3 保證交易安全是信託財產公示目的/120
5.1.4 登記是信託財產公示的重要方法/123
5.2 各種類型信託財產的公示/126
5.2.1 不動產的雙重公示/127
5.2.2 各類動產公示須區分/132
5.2.3 權利應按類別公示/135
5.3 信託財產公示的效力/141
5.3.1 登記對抗主義與登記生效主義/141
5.3.2 公示的對內效力/144
5.3.3 公示的對外效力/146
5.4 公示中受益入及債權人的撤銷權/148
5.4.1 受益人的撤銷權/148
5.4.2 債權人的撤銷權/149
5.5 中國需要構建信託財產公示制度/151
5.5.1 中國信託財產公示制度缺失/151
5.5.2 健全我國的信託公示制度/152
6.信託財產管理是實現信託目的的方式/158
6.1 信託檔案是信託財產管理的基本依據/158
6.1.1 信託財產管理許可權既含權利又含義務/158
6.1.2 信託檔案在信託財產管理中的權威性/159
6.1.3 信託財產管理許可權的範圍/161
6.2 信託財產管理中的謹慎投資規則/165
6.2.1 信託財產投資:從保全到增值/165
6.2.2 信託財產的謹慎投資規則/166
6.3 受託人在信託財產管理中的義務/172
6.3.1 忠實義務/172
6.3.2 親自管理/177
6.3.3 分別管理/179
6.3.4 共同管理/181
7.結論/184
7.1 信託財產管理的自治性/184
7.2 信託財產的實體性趨勢/185
7.3 信託財產的商業化發展/188
參考文獻部分/191
附錄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197
附錄Ⅱ 美國信託法重述(第3版)/208
附錄Ⅲ 日本信託法/231
附錄Ⅳ 日本信託業法/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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