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

《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在1996.09.18由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
  • 頒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 頒布時間:1996.09.18
  • 實施時間:1996.10.01
第一條 為了規範案件集體審議工作,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技術監督行政案甩熱充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級技術監督行艱剃屑政部門審理立案查處的案件,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各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負責對本部門立案查處的案件進行集體審議。
第四條 審委會設五至九名委員,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委員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有關業務機構負責人擔任。
審委會成員必須取得《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資格證書》。
第五條 審委會應當確立審委會辦公室(或者專職人員,下同),負責處理審委會日常事務。
第六條 需要立案查處的案件,在案提炒道件調查結束後由案件承辦機構提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並附案件的全部材料報送審委會辦公室進行初步審核。
第七條 審委會辦公室應當自接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核;對案件材料齊全的,即可提交審委會進行集體審議。
第八條 審委會審理案件實行會議制度。
審委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召集。對給予行政相對人較重行政處罰、屬於聽證範圍的案件,應當由審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集體審議;對其他立案查處的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員參加集體審議。
第九條 審委會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審議,並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及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的,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案件依法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五)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程式違法的,由案件承辦機構補證或者糾正。
第十條 審委會辦公室應當將上述處理意譽您放虹見,告知行政相對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其中依法屬於聽證範圍的,同時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審委會辦公室應當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 審委會辦公室應當在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和申辯或者遷少聽證活動結束後的3日內,將有關情況及筆錄報送審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必要時,可以再次召集審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第十三條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人對審委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核,簽發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審委會辦公室應當組織案件承辦機構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有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書,並應當嚴格履行執法文書交接核准手續。
第十五條 審委會辦公室負責督促案件承辦機構對案件進行整理歸檔,上報擔盛旬備案。
第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坑淚希紙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