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野外用火管理規定

《承德市野外用火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野外用火管理,深化源頭管控,全力防範風險,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築牢京津生態屏障,維護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承德市實際,而制定的規定。經2023年4月27日承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德市野外用火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23年4月27日
  • 批准時間:2023年9月21日
  • 施行時間:2023年9月30日
修訂歷史,規定全文,

修訂歷史

2023年4月27日,承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承德市野外用火管理規定》。
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承德市野外用火管理規定》。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野外用火管理,深化源頭管控,全力防範風險,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築牢京津生態屏障,維護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野外用火管理,塞罕壩機械林場以及周邊區域的野外用火管理適用《塞罕壩森林草原防火條例》。本規定所稱野外用火是指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火險區內單位或個人從事可能引發森林、草原火險火災的行為。森林、草原防火期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森林防火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草原火險區為全國草原火險區劃劃定的區域。
第三條、 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應當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傳承好塞罕壩精神,依法依規嚴格落實防火責任,堅持防火責任重於泰山,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
第四條、 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政府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範圍,建立健全責任落實機制,構建完善的責任體系。村民委員會應當將野外用火管理納入村規民約,嚴格管理,落實措施,做好森林、草原防火預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承擔各自責任。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綜合指導相關部門森林、草原火災防控工作,牽頭開展火災預警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協調火災撲救工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火災預防,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和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公安機關負責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協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處罰等工作。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民政、市場監管、電力、文物、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國有林場等管理機構,負責做好其轄區內的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草原、應急管理、民政、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教育、文化旅遊、新聞單位等有關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應當組織經常性的防火宣傳,宣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普及防火安全知識,加強對文明祭祀的宣傳引導,增強公民對野外用火管理的知曉度,加強對森林、草原周邊村民、中小學生、旅遊人員和特殊人群監護人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加強野外用火管理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加強野外用火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科學技術研究與運用,推廣先進監測手段、防火滅火技術和設施設備,在重點區域配備檢測、監測裝備,提高野外火源監測和火災撲救能力。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林邊、地邊、路邊、墳邊、礦邊、隔離帶內的秸稈、雜草、垃圾等可燃物定期巡查並進行全面清理,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條、 防火期內,森林防火區、草原火險區內嚴禁下列野外用火:
(一)吸菸、亂丟火源火種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祭掃用火、點放孔明燈;
(三)烤火、燒烤、野炊、燃放篝火;
(四)燒荒、燎地邊,焚燒秸稈、枯枝、落葉、垃圾;
(五)使用煙燻、火攻、電擊驅趕獵捕或使用槍械狩獵野生動物;
(六)其他未經批准的野外用火。
防火期內,對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生活用火應當選擇安全地點,採取防火措施,用火後徹底熄滅余火。
第十一條、 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火期內,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因生產活動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批准。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上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第十二條、 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防火期內,出現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極高草原火險區、高草原火險區以及一旦發生草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區域劃為草原防火管制區,規定管制期限,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草原火災的非野外用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制要求,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應當按照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並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草原的經營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使用範圍內承擔草原防火責任。草原上的農(牧)場、工礦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加強火源管理,消除火災隱患,做好本單位的草原防火工作。承包經營草原的個人對其承包經營的草原,應當加強火源管理,消除火災隱患,履行草原防火義務。
第十四條、 鐵路、公路、石油天然氣管道以及電力、電信線路等的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好防火責任,在森林、草原火災易發地段開設防火隔離帶,清除周邊可燃物,並組織人員進行巡護,防止森林、草原火災發生。鐵路、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入森林、草原的運營企業和乘客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傳教育,落實防火措施。
第十五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防火用火管理措施,配齊消防隊伍、配備消防設施,嚴格管控區域內野外用火行為。
第十六條、 防火期內,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管理機構可以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草原、存在火災隱患的車輛以及可能引發草原火災的野外作業活動進行草原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責任人員採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拒不採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禁止進入森林防火區、草原火險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配合防火檢查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檢查應當設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標誌牌和禁止攜帶火源、火種警示牌。臨時性防火檢查站工作人員可以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檢查、登記,對檢查發現的火源、火種、易燃易爆物品等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物品進行集中保管。鼓勵有條件的臨時性防火檢查站配備火源、火種檢測報警設施設備。防火期結束後臨時性防火檢查點予以撤銷。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草原火險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防止引起火災。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運輸工具上的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車輛,應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頒發的草原防火通行證,並服從防火管制。
第十七條、 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森林、草原分布狀況和防火工作需要,加強護林護草員隊伍建設,推行森林、草原防火格線化管理。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舉報違法野外用火行為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對野外用火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查實後及時處置,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野外用火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目標責任考核;對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有關部門和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涉及森林防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涉及草原防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採取防火措施,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故意或者過失引發森林、草原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發森林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條款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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