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收支

承包收支是“自營收支”的對稱。集體統一的生產經營項目,實施承包經營後,承包單位、個人交給集體的產品、收入和集體應承擔的費用。農村牧區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劃分不同經營層次與承包後超產超收歸己和自己額外追加投資支出,以及承包項目的收支,由承包戶自己辦理收付結算的“自理收支”和“自勞收支”共同構成承包戶收支核算的完整體系。

“承包”準確的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契約,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由於承包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補充措施,不能消滅、變更原有企業或創設新的企業,也不能改變原有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承包者與被承包的企業間所存在的是一種契約關係。因此,承包經營可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也可根據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由原有企業直接與承包者(自然人、個體工商戶以及第三方企業均可)簽訂承包經營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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