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縣建設規劃局

托克托縣建設規劃局設黨委書記1名,局長1名,副局長1名,總工程師1名,下設5個二級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托克托縣建設規劃局
  • 黨委書記:1名
  • 局長:1名
  • 副局長:1名
領導介紹,單位職責,內設機構及職能,辦公地址,

領導介紹

書記:梁海英同志,出生於1963.1.17,漢族,大學文化。
局長:陳瓊同志,出生於1963.3.8,漢族,大學文化。

單位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縣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呼市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勘察設計、諮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擬托縣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單位、建築節能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實施辦法及相關的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承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職責。執行和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及自治區和呼市相關地方標準;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審查、審批,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的實施。
(三)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和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職責。負責全縣建築市場的管理、監督、調控、服務和全縣建設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指導規範建築活動,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監理等,保障建設市場有序地運行;擬定建築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及建設監理公司的資質審查;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金的籌集管理;指導行業企業改制、勞務市場管理和再就業工作。
(四)承擔指導全縣城市和村鎮建設的職責。負責指導城市道路、橋樑、廣場等市政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和監察工作;指導城市燃氣、集中供熱等公益事業的建設、管理和安全、應急等;對村鎮規劃、建設進行綜合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城市規劃、供水、排水、節水、公共運輸、供電、電信等工作。
(五)承擔建築、公用設施和室內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組織實施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公用事業設施工程和室內裝飾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建設領域科技進步的職責。貫徹建築節能政策,擬訂建築節能規劃,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貫徹國家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擬定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科技項目攻關、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及重大技術引進、創新工作;負責本地區工程質量技術鑑定及行業技術管理工作。
(七)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劃的實施,組織舊有建(構)築物的抗震鑑定、加固;指導協調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建設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九)負責建設行業職工隊伍的部訓和教育工作;指導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十)承擔對城市建築古蹟的保護監督工作;負責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十一)承擔規範全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物業管理、開發管理、拆遷管理、產權交易管理、住房資金管理等房地產業和房屋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托克托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地方性實施辦法;提出對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十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自治區、呼市和全縣有關住房保障資金並監督實施。
(十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縣城鎮體系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十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察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六)指導全縣城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擬訂城市棚戶區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推進住房產業化工作,開展住宅性能認定和節能減排工作,推進新建住宅成品精裝修;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七)負責住房公積金和維修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和維修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住房公積金和物業維修基金的發展規劃和屬地管理的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公積金和維修基金收繳的執法檢查。擬訂住房公積金、物業維修基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負責住房公積金和維修基金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物業維修基金管理的政策、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八)負責對房地產的開發、中介以及物業服務進行管理;負責實施項目批准書制度和商品住房保修金制度;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和綜合驗收工作,並對業主委員會進行備案;牽頭擬訂物業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對房屋的拆遷、租賃、銷售、交易、測繪、產權登記工作進行管理;負責實施房屋拆遷許可、預售許可面積測繪審核、面積認定、產權交易、權屬登記工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二手房交易資金、商品房預售資金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十九)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批、年檢以及日常管理,對房地產執業人員進行註冊管理;建立信用體系,組織相關部門擬定規範各市場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房地產行業管理業務規範、服務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建立健全並組織管理全縣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實現對房地產業的動態監測和調控,擬訂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二十)負責全縣房地產產權產籍檔案管理,承擔危房鑑定和私房落實政策工作。
(二十一)牽頭審批廉租房補貼發放計畫及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設項目;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準入、退出、分配銷售房源和回購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核准經濟適用住房政府指導價;負責核准廉租房對象的準入、退出條件;負責廉租房的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發放管理;牽頭組織建設廉租房。
(二十二)負責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呼和浩特城鄉規劃條例》,制定部門規章。
(二十三)執行城鄉規劃方面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規程、組織編制、修訂並公布有關城市規劃地方性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十四)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展示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按職責許可權對城鄉規划進行審批和報批。
(二十五)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審核、發放。
(二十六)負責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的批後管理和城市規劃監察工作,依法查處違規項目。
(二十七)指導鄉鎮規劃的編制、評審、報批、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工作;負責管理城市規劃勘查測量成果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審查、審批及報批工作。
(二十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十)組織擬訂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實施計畫,擬訂人民防空疏散計畫;組織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訂防護、應急搶險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十一)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對在建人民防空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和綜合開發利用。
(三十二)組織指導城鎮民眾防空專業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實施人民防空教育,開展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三十三)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信息化網路建設與管理。
(三十四)負責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籌集和管理,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實施專業管理。
(三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職能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綜合材料的起草和調研信息、政策法規、機關文秘、檔案、規章制度建設和督查及信訪工作。
(二)建設規劃管理股
負責建設項目規劃的審查、審批。負責制定用地規劃和各類規劃用地審查、評審及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對本縣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進行選址,核定其用地位置、界線、核發選址意見書;負責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設計的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向建設單位提供道路規劃及市政管線綜合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市政工程的放、驗線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工程管線走向、定位、管徑及道路、橋樑、給水、排水、煤氣、供電、電信、路燈的審批工作等。
(三)工程建設管理股
組織制定本地區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招投標及代理機構管理、工程造價、契約管理等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監督指導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程式和過程行為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設工程監理工作;協調指導工程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本地區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統計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築市場管理股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規範全縣建築經營活動;擬定全縣建築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實施辦法和改革方案並督導實施;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執法檢查,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建築企業、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等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審查並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負責誠信體系的建設管理,牽頭組織查處建築市場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的選聘、審核、準入、退出管理工作。
(五)廉租住房保障中心
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組織編制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縣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中央、自治區、市、縣廉租住房租金安排的有關事項。
(六)村鎮建設股
擬訂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指導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實施;指導小城鎮和地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參與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各鎮的村鎮建設。

辦公地址

托克托縣建設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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