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縣民族事務局

托克托縣民族事務局

托克托縣民族事務局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市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政策,開展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宣傳、教育、編輯、保護,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調查研究,擬訂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事務管理的政策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托克托縣民族事務局
  • 辦公地址:托克托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編制和職數,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市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調查研究,提出全縣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議;擬訂全縣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事務管理的政策法規,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全縣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品生產等有關工作,承擔清真食品管理。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定全縣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加強指導各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承辦全縣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聯繫少數民族聚居村。
(八)指導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支持宗教活動場所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活動場所積極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活動場所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九)研究縣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信息的匯總;負責組織宗教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合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事務局設2個職能股(室):
(一)綜合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文秘、信息、檔案、信訪、財務、保密、行政管理、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等工作;負責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實施推進縣民族事務兼職委員制度。
(二)民族宗教股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市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文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規,參與研究制定托縣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法規、條例等並監督實施;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有關事務。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推薦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發展的有關問題組織調查研究,配合縣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扶貧有關事宜。根據國家、自治區、呼市有關方針政策,制定托縣民族教育、科技、衛生、文化、體育等事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貧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市有關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並提出托縣有關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打擊違法。調查研究宗教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處理解決宗教方面的要求、事務和糾紛;處理和解決落實宗教政策方面的問題;負責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法制教育工作,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自身建設;負責協調解決宗教界同社會方面的關係和矛盾,引導和推動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穩定,增進團結,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3、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呼市有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政策、法規,巨觀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負責全縣民族古籍管理工作。

編制和職數

縣民族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領導職數1正2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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