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共有人

房產共有人

房產共有人,用直白的話來說,就是數人共同擁有房產,共同行使對該房產的權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數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已明確了共有人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以法規的方式作為共有人的強行法律義務。
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該“共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根據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已登記確認的房地產權證書上的共有人,而非因婚姻或繼承等關係取得房地產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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