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住宅

共同住宅

共同住宅是理念社區的一種類型,由私人住宅及廣大的共用空間組成。共同住宅皆由其中的居民一同規劃及管理,居民會與鄰居有頻繁的交流與互動。共用設施非常多樣,但通常都包括一個大廚房及餐廳,居民可以輪流掌廚開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同住宅
  • 定義:居民一同規劃及管理
  • 特色:共享資源、空間和物品
  • 來源:源自 1960 年代
基本簡介,共同住宅的緣起,共同住宅的興盛,設計,所有權形式,

基本簡介

其他設施包括洗衣房、游泳池、託兒設施、辦公室、網路接線、客房、遊戲間、視聽間、工房或健身房。透過空間設計以及在社交、管理活動上的分攤,共同住宅促進居民跨越年齡代溝交流,滿足社交和物質需求。共享資源、空間和物品對經濟和環境也相當有益。
在共同住宅的概念之下創立的社區有較強的社區意識。每周一、二次或更多的晚餐時間,社區成員分攤烹飪活動並分享餐食。共同分攤的還包括託兒、園藝等活動,與社區整體的管理,藉此培養社區意識。一般來說,社區的決策皆來自於會員的共識 —— 採納社區所有居民的意見,並基於會員公約作出決策。
在 2009 年 11 月的紐約時報,其中一篇描述紐約市首個共同住宅計畫的文章中寫道:公共住宅“能讓人們擁有自己的溫暖窩,但不會和外界疏離,不會感到在冰冷的城市中迷失。”

共同住宅的緣起

共同住宅的理念源自 1960 年代,丹麥的一群家庭認為當時的房屋及社區制度不符他們的需求。波蒂爾·葛拉雷 (Bodil Graae) 寫了一篇報導文章,題為〈孩子應該有百年的親人〉,在 1967 年組織大約五十個家庭成為一個理念社區,也就是首個現代共同住宅計畫 Sættedammen。而另一個關鍵組織者,延.古迪曼.霍耶(Jan Gudmand Høyer),在哈佛大學研究建築學,他以當時美國的實驗社區整合自己研究提出構想。他在 1968 年發表〈烏托邦與當代住家之間缺少的環節〉,組織第二個理念社區團隊。
丹麥的 bofællesskab (生活社區)概念透過兩位美國建築師,凱瑟琳·麥卡曼特 (Kathryn McCamant) 以及查爾斯·杜瑞特 (Charles Durrett) 傳至北美洲,他們訪問幾個共同住宅社區,並完成一本關於它的著作。著作受到一些社區的共鳴,也催生一些落實共同住宅概念的新社區,如華盛頓州的“共享森林”(Sharingwood) 以及加州的 N Street。儘管多數的共同住宅團隊致心建立融合不同世代的社區,但也有些共同住宅社區是專門面向銀髮族的。美國第一個以共同住宅概念設計、建造及使用的社區是位於加州優洛縣戴維斯市的 Muir Commons 。麥卡曼特和杜瑞特負責規劃及設計社區的位置圖、共同空間及私宅空間。
在共同住宅概念興起之前,紐約市在 1920 年代已經有共用設施,且鄰居間交流融洽的合作公寓。

共同住宅的興盛

現今在丹麥以及其它北歐國家有數以百計的共同住宅社區。而美國至少有 113 個運營中的共同社區,還有至少 100 個規劃中社區。在加拿大有 9 個社區運行,還有大約 15 個在規劃或建設階段的社區。在澳大利亞、英國以及其他地方也有共同住宅社區的存在。

設計

每個共同住宅社區都是基於概念而計畫的,關鍵特徵是能適應居民的需求以及價值觀以及所在的地區。不論是市區、郊區或鄉村,都能建立共同住宅社區。共同住宅的外觀通常緊湊,但非常多樣化,有低層公寓、排屋、獨立住宅社區等。社區內通常會禁止車行,良好的步行環境促進鄰居互動,以及讓社區內的兒童更安心地遊玩。公共的綠地是另一個特點,居民能在公共綠地作園藝、遊戲或是交流。為了在社區建築之外有更多可用空地,建築的結構會儘量聚集,儘可能地增加“開放”供所有居民使用的空地。公共住宅在這方面直接解決日益嚴重的都市擴張問題。
在從零開始的新建社區(包括結構改造以及老建築更新)之外,也有社區成員以購併鄰近樓房並拆除圍牆所建立的修整社區(或稱“有機社區”)。通常情況下,成員是先建立社區後才開始籌建如交誼廳等共用設施。位於加州戴維斯市的 N Street 共同住宅正是這類社區的典型;這個社區在共同住宅的概念普及之前就已經建立了。
共同住宅不同於其他理念社區,共同住宅並非共有經濟,也沒有共同的信仰,而是傾向於創建交流豐富緊密的社區。社區管理沒有階級之分,通常採用共識決策法。在重要事務上,如設計庭園或籌備會議方面,會推舉個人承擔領導執行角色。

所有權形式

美國的共同住宅社區通常依賴以下三種現有的法律型式劃歸所有權:房東協會、分契式公寓或合作住宅。分契式是最常見的,因為分契式公寓的模式類似於財務機構和都市計畫上的單位自有住房開發項目。比起住宅合作社,單獨的家庭住房以及分契式公寓計畫更容易從銀行貸得資金。
共同住宅不同於標準分契式公寓的開發以及總體規劃區分,因為共同住宅就是為未來的居民設計,或是讓他們充分參與的。在設計的過程中必定會強調要促進社區成員之間有意識的聯繫。共用設施是根據居民的實際需要而建設,而非開發商促進銷售的籌碼。共同住宅的營業額一般來說非常低,通常等待設立的設施單位可以列成一張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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