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總登記

房屋總登記也叫靜態登記,是制在一定行政區域和一定時間內進行的房屋權屬登記。進行總登記是因為沒有建立完整的產籍或原有的產籍因其他原因造成產籍散失、混亂,必須全面清理房屋產權、整理產籍,建立新的產權管理秩序。

總登記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登記期限開始之日起30 日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有關事項:總登記的區域、申請的期限(註明起止日期)、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告知登記人應攜帶的證件和有關檔案)、受理登記的地點(可以是登記機關所在地或登記機關設立的登記點)、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如登記費用、不登記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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