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建委):

為發揮房屋權屬登記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維護房屋交易秩序,保護房屋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六年十月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 概述:各省、自治區建設廳
  • 第一條:為發揮房屋權屬登記的公示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房屋權屬登
通知檔案,辦法全文,

通知檔案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建委):
為發揮房屋權屬登記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維護房屋交易秩序,保護房屋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二○○六年十月八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發揮房屋權屬登記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維護房屋交易秩序,保護房屋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已登記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查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包括原始登記憑證和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
第四條 房屋原始登記憑證包括房屋權利登記申請表,房屋權利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或限制的具體依據,以及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狀況(坐落、面積、用途等),房屋權利狀況(所有權情況、他項權情況和房屋權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記機關記載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權屬登記簿(登記冊)的地方,登記簿(登記冊)所記載的信息為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房屋權屬檔案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查詢機構)應妥善保管房屋權屬登記資料,及時更新對房屋權利記載的有關信息,保證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
查詢機構應建立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制度,方便當事人查詢有關信息。
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
第八條 原始登記憑證可按照下列範圍查詢:
(一)房屋權利人或者其委託人可以查詢與該房屋權利有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二)房屋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可以查詢與該房屋有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可以查詢與調查、處理的案件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四)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可以查詢與公證事項、仲裁事項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五)仲裁事項、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查詢與仲裁事項、訴訟案件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六)涉及本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在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查詢範圍內查詢有關原始登記憑證。
第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軍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須經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後方可查詢。
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其查詢範圍和方式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託他人查詢。
第十一條 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填寫《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申請表》,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並出具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查詢房屋原始登記憑證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分別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檔案:
(一)房屋權利人應提交其權利憑證;
(二)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提交發生繼承、贈與和受遺贈事實的證明材料;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證券監管部門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查詢證明以及執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
(四)公證機構、仲裁機構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查詢證明、當事人申請公證或仲裁的證明,以及執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
(五)仲裁、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仲裁機構或者審判機關受理案件的證明,受理的案件須與當事人所申請查詢的事項直接相關;
(六)涉及本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交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查詢的證明。
委託查詢的,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受託人還應當提交載明查詢事項的授權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查詢申請,查詢機構應及時提供查詢服務。不能及時提供查詢服務或無法提供查詢的,應向查詢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當在查詢機構指定場所內進行。查詢人不得損壞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載體,不得損壞查詢設備。
查詢原始登記憑證,應由查詢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查詢,查詢人不能直接接觸原始登記憑證。
第十四條 查詢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查詢機構經審核後,可以出具查詢結果證明。查詢結果證明應註明查詢日期及房屋權屬信息利用用途。
有下列不能查詢情形的,查詢機構可以出具無查詢結果的書面證明:
(一)按查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無法查詢的;
(二)要求查詢的房屋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
(三)要求查詢的事項、資料不存在的。
第十五條 查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內容保密,不得擅自擴大登記信息的查詢範圍。
第十六條 查詢人對查詢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他人,也不得不正當使用。
第十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查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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