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規則

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規則

《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規則》是為進一步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規範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工作,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制定和印發的檔案。

2019年1月7日 ,《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規則》印發。3月20日起,可登錄北京市不動產登記領域網上辦事服務平台,線上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規則
  • 印發時間:2019年1月7日 
  • 制定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 發文字號:京規自發〔2019〕44號
發布歷程,發布通知,規則正文,

發布歷程

2019年1月7日 ,《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規則》印發。
2019年3月20日起,公眾、機構在網上註冊並實名認證後,可登錄北京市不動產登記領域網上辦事服務平台,線上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

發布通知

各分局:
為進一步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規範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規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規則.docx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19年01月07日

規則正文

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規則
(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規範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和《北京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規則,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審慎、共享的原則。
第三條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對全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負責網上查詢系統的運行維護,各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負責本區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工作。
第四條 查詢申請人應在不動產登記領域網上辦事服務平台註冊並實名認證後進行查詢。
查詢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在註冊界面輸入本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相關信息,並上傳有效身份證原件。
查詢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非自然人的,應填寫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信息,並上傳營業執照等材料、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原件。
第五條 查詢申請人登錄查詢系統,根據需求選擇並填寫相關信息進行查詢。
第六條 查詢申請人可即時獲取查詢結果(樣式見附表1、附表2),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任何查詢申請人均可查詢以下信息:
(一) 不動產的自然狀況信息;
(二) 不動產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動產是否存在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情形;
(四)不動產是否存在查封登記或者其他限制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查詢申請人為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的,可以查詢到以下信息:
(一) 不動產的自然狀況信息;
(二) 與其相關的權利狀況信息;
(三) 不動產共有情形;
(四) 不動產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情形;
(五)不動產查封登記或者其他限制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任何查詢申請人均可使用下列索引信息進行查詢:
(一)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號;
(三)不動產單元號。
查詢申請人為權利人的,還可以使用姓名或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特定主體身份信息進行查詢。
第十條 在填寫查詢條件時,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不動產權屬證書號、不動產單元號應與不動產權證記載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則將無法顯示正確查詢結果。不動產登記信息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信息為準。
第十一條 因不動產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構成利害關係的查詢申請人,應上傳買賣契約、租賃契約、互換契約、抵押契約、贈與契約等存在利害關係的材料。
因不動產存在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構成利害關係的查詢申請人,應上傳與不動產存在利害關係的受理案件通知書或仲裁受理通知書等材料。
權利人配偶查詢權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不動產,應上傳婚姻關係材料。
第十二條 利害關係人上傳並提交相關材料原件的掃描件,查詢部門應根據材料進行網上預審,預審時間應當在1-3個工作日內完成(樣式見附表3)。預審通過的,申請查詢人可持上傳材料原件到不動產所在區的登記中心查詢部門,經查詢部門核對原件與上傳資料一致後,領取查詢結果;預審未通過的,應告知預審結果及需要補充上傳的材料。
第十三條 查詢結果為表格形式,加蓋電子查詢印章並可列印。
第十四條 查詢申請人如發現查詢結果有錯誤,可攜帶本人身份證件、相關不動產登記資料,到不動產所在區的登記中心查詢部門進行現場核實。
第十五條 查詢申請人應按照查詢用途使用查詢結果,不得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得將不動產登記信息用於其他用途。
第十六條 涉密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查詢,應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網上申請查詢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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