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的流程
一、拆遷申請的流程
1、拆遷人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國土房管局提出拆遷申請,提交相應檔案、資料,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
2、拆遷人填報《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申報審批表》。
二、拆遷許可證審批的流程
1、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2、屬於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報經市國土房管局複審同意後,方可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3、跨區、縣建設工程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報經市國土房管局複審同意後,方可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4、國土房管局在審查房屋拆遷申請時,設計拆遷中央國家機關、軍隊所有房屋時,應當徵求有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5、區、縣國土房管局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提供的資料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
(四)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
拆遷房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房地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報經市房地資源局審核:
(一)被拆除房屋建築類型為新式里弄、成套獨用新工房、花園住宅、公寓的;
(二)拆遷期限超過一年的;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由市房地資源局審核的其他情形。
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載明拆遷人、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等事項。
對於符合拆遷許可證核發條件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核發拆遷許可證,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對於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資金不落實的項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拆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