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互換糾紛

房屋互換糾紛,是指房屋所有人之間、使用人之間以及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為互相交換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引起的糾紛。公民之間的互換房屋,是指在一些城市中,房屋承租人之間在自願的基礎上,依照房屋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經過相互協商,互相調換各自所承租的自住房屋。這種換房,實際上是房屋承租人之間互相交換房屋的承租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互換糾紛
  • 外文名:House swap dispute
  • 對象:房屋所有人之間
  • 實質: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引起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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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分類

這類糾紛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當事人互換房屋後辦理了產權證,各自對互換房屋行使了使用權和處分權,一方反悔發生的糾紛;另一種是房屋互換後未辦理產權證,一方反悔的情況。

糾紛處理

公民之間在自願基礎上協商訂立的互換房屋協定,經房管部門批准並辦理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的,應認定有效,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或城市房屋互換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換房發生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以前,且實際交換使用管理多年,又無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一般應認定互換產權有效,但應著其補辦過戶手續。
《條例》施行後,換房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發生糾紛後,一般應認定換房無效。如果有契約並已實際交付使用,在發生糾紛後,房管部門又補辦了手續的,可認定為有效。如果是公民之間自願協商互換私房承租權或公房使用權的,換房後經辦理住房使用權交換手續,原租賃契約終止,出租人已與新的承租人建立了新的租賃契約,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權的,除出租人追認的以外,一般應認定換房無效,責令各自騰房。

處理原則

(1)對因換房引起的糾紛,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為了方便人們生活,減少城市交通流量,有利於生產、工作,出租人對承租人換房的合理要求應予支持。
(2)換房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必須在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承租人互換住房後,與原出租人所訂立的房屋租賃契約即行終止,新的承租人應與出租人另訂房屋租賃契約。
(5)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依法換房後,除有某種特殊情況外,出租人不得翻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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