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人雙方在“文革”期間互換房屋各自行使權利多年後能否翻悔的批覆》在1986.06.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人雙方在“文革”期間互換房屋各自行使權利多年後能否翻悔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6.06.17
- 實施時間:1986.06.17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關於董明珍與張國惠、羅成友房屋掉換糾紛抗訴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巴中縣城關鎮居民上山下鄉辦公室,將該鎮二十七戶地主下放農村,並將他們在鎮裡的自有房屋一律由縣財政局作價收購。楊繼均、董明珍夫婦不願去指定的青山公社落戶,經人介紹,由上山下鄉辦公室批准,願將在城鎮自住的五間瓦房(54.29平方米)與張國惠、羅成友夫婦在梁永公社自有的兩間瓦房(35.72平方米)掉換。董明珍和張國惠出面立約書據,按照縣財政局規定的房屋價格,由張國惠補給董明珍208.91元房屋面積差價。楊繼均、董明珍夫婦即隨遷到梁永公社落戶。張國惠向政府登記、辦理了掉換房屋產權契本。幾年後,羅成友、張國惠夫婦將五間瓦房進行維修和擴建。楊繼均、董明珍夫婦返回縣城後,把在梁永公社的兩間瓦房也進行了處分。從一九七九年開始,楊繼均、董明珍夫婦到處指控羅成友利用職權霸占其房產。一九八三年五月,楊繼均患病死亡,其子楊述福聲稱其父之死與羅有關,全家出動,打爛羅家牆壁,強占羅家房屋三間,並在羅家設靈堂,放花圈,致使羅家無法正常生活,張國惠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們研究認為:董明珍與張國惠互換房屋產權,雖然發生在“文革”期間,但確屬雙方在自願基礎上協商達成的互換房屋產權契約,並經當地政府審查批准,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各自對互換的房屋行使了使用權和處分權。事過七年之久,董明珍以落實政策為由,否認自願互換房屋的事實,是沒道理的。楊家強占羅家房屋,毀壞牆壁,設靈堂等行為也是違法的,應進行批評教育。據此,我們基本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董明珍與張國惠互換房屋產權,是合法的民事行為,依法應予保護。但在案件的處理上,既要依法辦事,又要做到合情合理,並儘可能調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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