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0%徵稅,不是按銷售收入,可以把以前買房的成本扣除,但必須提供相關的票據資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地產個人所得稅
- 外文名:無
- 稅費: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0%徵稅
- 政策檔案批號:(財稅字[1999]278號)
由來
對非房地產企業出售購置房屋取得收入應按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具體規定
房產論壇,裝修論壇,業主論壇 房地產轉讓收入:以房地產轉讓契約確定的價格為準。對房地產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代征單位參照同類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轉讓收入。
扣除項目包括房地產原價、轉讓環節稅費
有關稅費以合法有效稅票、發票和財政收據上註明的數額為準。對轉讓已使用5年以上的房產,可以產權證上的登記價格和購買該房產時負擔的稅費確定其扣除額;也可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允許其以依法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作為扣除額。
優惠政策匯總
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餘額。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三)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一)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戶存儲。
(二)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三)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四)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契約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以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
(五)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四、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
三、對個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稅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產權人重新購房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3]123號)
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後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接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有關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係,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要不折不扣地執行上述優惠政策,確保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
一、關於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問題
(一)關於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
1、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在辦理營業稅免稅申請手續時,納稅人應區分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屬於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2)屬於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3)屬於其它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契約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上述證明材料必須提交原件。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上述材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規範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籤字蓋章後退提交人,將有關公證證書複印件留存,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
2、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發票或者代為開具發票。
(二)關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契稅、印花稅稅收管理問題
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在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並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徵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簽字並將該表格留存。稅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房管部門對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對未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不予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