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類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戶籍制度經過多次改革,發生顯著變化:一是戶籍約束人口流動的限制被打破,已有上億農民進城務工;二是戶籍背後的一些歧視性功能和收費被取消。已經有31個省份出台了關於戶籍制度改革的方案,這些方案都以取消農業戶口為趨勢和目標。但我國仍將人口戶籍分為城鎮戶籍和農業戶籍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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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戶籍制度經過多次改革,發生顯著變化:一是戶籍約束人口流動的限制被打破,已有上億農民進城務工;二是戶籍背後的一些歧視性功能和收費被取消。目前已經有31個省份出台了關於戶籍制度改革的方案,這些方案都以取消農業戶口為趨勢和目標。但我國目前仍將人口戶籍分為城鎮戶籍和農業戶籍兩類。

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三、創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湖南省戶口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省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進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和中央關於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應當依法依規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戶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戶口。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戶口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五條 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由具有戶口登記職能的公安派出所及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口(治安)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主要影響

土地與住房保障

農業戶籍人口對於戶籍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可以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並建造房屋。
城鎮戶籍人口只能通過買賣、贈與、繼承等方式獲取房屋所有權,且城鎮戶籍人口不能買受農村宅基地及建於其上的房屋。

社會保障體系

城鎮戶籍人口可以參加城鎮職工或城鎮居民社會保險、醫療保險;農業戶籍人口如在城鎮工作可以參加當地職工社會保險及醫療保險,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申報參加新型農村醫療合作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同類型的社會保險及醫療保險,繳費標準、保障待遇不同。但總體改革趨勢是消除差別、逐漸融合與統一。

主流趨勢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要求,推進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便利非戶籍人口落戶,加快破除制約人口自由流動的制度性障礙,現主流趨勢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根本淵源為《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海南省、湖南省等均做出相應規定
(一) 海南省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2019.10.19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要求,推進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便利非戶籍人口落戶,加快破除制約人口自由流動的制度性障礙,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下同)落戶限制。省內居民,可在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下同)的城區、建制鎮的社區(以下統稱城鎮社區)落戶。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證並參加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不含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和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可在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城鎮社區落戶。
  二、居民在落戶地點無自有產權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穩定住所所在的城鎮社區集體戶落戶。居民也可在其自有產權住房以外的合法穩定住所所在的城鎮社區集體戶落戶。逐步清理規範各類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引導戶口掛靠在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的居民將戶口遷移至其自有產權住房戶口或合法穩定住所所在的城鎮社區集體戶。儘快實現城鎮社區集體戶全覆蓋。
  三、落實有關政策要求,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維護農業轉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以下簡稱“三權”),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遷出戶籍的條件,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三權”,全面推行戶籍變動與“三權”脫鉤。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三、創新人口服務管理
  (七)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案例分析

案例:湖北法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2017年)之六:吳某訴雷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情介紹

【裁判要點】
學校是未成年人主要的生活及消費地,雖然原告為農村戶籍,但其就讀的學校位於城鎮地區,因此,應按城鎮居民計算殘疾賠償金。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5日,被告雷某駕駛登記車主為被告港園物流公司的輕型自卸貨車由武漢市黃陂區羅漢寺街往花石村方向行駛,途中遇原告吳某騎腳踏車對向行駛,兩車發生刮擦,造成原告受傷及腳踏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後住院治療51天,後在武漢市黃陂區人民醫院等地治療,總計支出醫療費128 075.23元。經鑑定,原告的損傷分別構成九級、十級傷殘,綜合賠償係數22%,建議給予後續治療費10 000元,傷後護理至定殘前一日,原告為此次鑑定支出鑑定費800元。原告雖系農業戶口,但長期就讀於武漢市黃陂區羅漢寺街羅漢國小,該學校位於城鎮地區。原告因就賠償事宜與被告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89 935.84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黃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雷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在與原告吳某騎行的腳踏車會車時亦未審慎進行觀察並減速通過,致使機動車與腳踏車發生刮擦,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在事故發生時未滿12周歲,其選擇騎行腳踏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事故的發生亦負有一定責任。是此,被告雷某應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原告吳某應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因此,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損失,應首先由被某所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即被告永安財保漢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雷某根據其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賠償比例,根據其過錯程度本院酌定為80%。被告港園物流公司作為掛靠單位,應對被告雷某承擔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原告就讀的學校位於城鎮地區,其主要生活及消費地為學校,故對原告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經依法核算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判決:一、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吳某經濟損失115 212.18元,扣除已付款10 000元,還應支付105 212.18元。二、被告雷某賠償原告吳某經濟損失103 472.18元,扣除已付款58 000元,還應支付45 472.18元。三、被告武漢市港園物流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被告雷某提出抗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吳某的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還是城鎮標準計算。
一種觀點認為:應參照其戶口性質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本案原告吳某為未成年人,沒有消費和購買能力,其主要消費應當由其父母提供,因此,應當以其父母所在地作為其生活及消費地。其次,吳某為國小走讀生,放學後以及周末、節假日仍回家居住,學校僅是其學習的場所,而其主要的生活、居住、消費場所應當是父母的住所地,因此,將學校作為其主要生活及消費地明顯不合理。再者,為提高基礎教育水平,國家大規模取消農村國小,目前大部分中國小都位於城鎮之中,僅以學校屬於城鎮地區即認定其主要生活及消費地為城鎮更加缺乏事實依據。
另一種觀點認為:學校是未成年人主要的生活及消費地,雖然原告為農村戶籍,但其就讀的學校位於城鎮地區,因此,應按城鎮居民計算殘疾賠償金。
合議庭贊成第二種觀點。
首先,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勞動能力減損和喪失所予以的賠償。相較於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遭受傷殘對其勞動能力造成的潛在損失更加嚴重,甚至可能影響未成年人一生。因此在確定未成年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時,應當更加突出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不能機械的套用戶籍所在地的計算標準。
其次,未成年人身份特殊,其並未正式參加工作,他們的戶籍是隨父母確定的,而不是因職業確定的。長期來看,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可以預見大多數未成年人將來都具有城鎮居民所具有的一般勞動能力和所獲取收入的能力。
最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中明確,計算殘疾賠償金,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來確定適用的標準。本案中,原告吳某雖然為農業戶口,但是其住所地緊鄰城鎮,且生活、學習的學校設在城鎮,學校是其主要的生活消費地。另外,作為未成年人,其根本沒有經濟收入,其開支主要來源於父母,而吳某的父母主要收入來源於在城鎮打工的收入,因此理應按照城鎮標準確定吳某的殘疾賠償金。
本案是對未成年人權益如何進行有效保護之判決。行為人在駕駛中途,存在過失,導致在路邊騎乘腳踏車的未成人受傷。又因受害者為農村戶口,我國有關法律檔案在賠償核算標準上有農村人口標準和城市人口標準之分,故產生核心爭議。裁判過程中,法官自覺重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沒有貿然依據受害人身份認定其為農業人口,進而按照農村標準進行賠償,而是依據受害人在城鎮生活、學習的事實,從實質解釋的角度認定其為非農業戶口,從而做出了對於原告方有利的判決。裁判說理細緻,證據充分紮實,說理性強,且在司法最大限度內糾正了有關法律標準落後於社會發展要求、落後於法治發展要求的弊端,具有指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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