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劫持險

戰爭、劫持險是機保險的附加險之一。凡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飛機的損失、費用及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或旅客應負法律上的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承擔並給予賠償: 戰爭、敵對行為或武裝衝突; 拘留、扣押、沒收,但須從損失發生日起滿3個月後才能受理; 被保險飛機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壞。

對被保險飛機遭受損失後所產生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予賠償。保險責任的終止規定如下: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但須在48小時之前通知對方; 當發生由於敵對襲擊的核子彈、氫彈或其他核武器爆炸時,本保險責任自動終止,保險人不負責此類爆炸所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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