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保險附加戰爭、劫持險

詳細條款: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飛機保險附加戰爭、劫持險條款一、保險責任範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飛機的損失、費用以及引起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或旅客應負法律責任、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一)戰爭、敵對行為或武裝衝突;(二)拘留、扣押、沒收,但這種賠案必須從損失發生日起滿三個月後才能受理;(三)被保險飛機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壞。二、除外責任保險人對被保險飛機遭到損失後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不予負責賠償。三、保險責任終止規定(一)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均可在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對方註銷本條款的保險責任。(二)當發生由於敵對襲擊的核子彈、氫彈或其他核工業武器爆炸時,本保險責任即自動終止;保險人不負責該項爆炸所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本附加險條款與飛機保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飛機保險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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