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戰後改革(戰後日本)

日本戰後改革

戰後日本一般指本詞條

日本的戰後改革,是在美國主導下進行的。

日本戰敗以後,美國發布了兩個檔案,闡明了占領和改造日本的目標與政策。一個是美國政府於1945年9月22日公布的《投降後初期美國對日方針》,另一個是1945年11月1日由美軍參謀長聯席會議向盟軍司令官發布的《投降後初期對盟國最高司令官占領及管理日本的基本指令》。該檔案非常嚴厲地指出:日本所面臨的經濟上的“苦難境地”“是日本自身行為的直接結果”,盟國不負擔“恢復日本所蒙受損害的責任”,“日本在著手重建物質生產的同時”,必須“徹底改革其經濟活動及經濟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戰後改革
  • 外文名:The Postwar Reformation of Japan
  • 別名:日本戰後發展
  • 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
  • 教育改革:排除教育領域中的法西斯軍國主義
  • 解散財閥:總公司解體
歷史背景,改革內容,政治,教育,經濟,主要影響,

歷史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反法西斯盟國和日本人民的要求下,由美國占領當局主持在日本政治、經濟和教育等方面實行的“民主化”改革。
改革從修改憲法開始。
1945年10月,盟軍最高司令官D.麥克阿瑟指示日本政府修改1889年制定的《明治憲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新的《日本國憲法》,翌年5月3日正式實施。新憲法第9條規定日本永遠放棄戰爭和戰爭手段。通過修改憲法,改革了日本的政治制度。
同時,還在教育制度和經濟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

改革內容

政治

政治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新憲法取消了天皇總攬國家一切統治權的權力。憲法第1條規定,天皇只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徵,其地位,以主權所屬的全體國民的意志為依據”。
日本戰後改革
戰後的日本
憲法第3、4條規定,“天皇關於國家的一切行動須有內閣的建議和承認,由內閣負其責任”。他“只能行使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同時,廢除輔佐天皇的樞密院、貴族院及天皇制的支柱-軍部。1946年1月1日,裕仁天皇發表《人間宣言》,宣布自己不是神而是人,自我否定其所擁有的神權。對天皇制的改革,不僅革除了類似封建帝王的專制主義大權,而且剷除了法西斯帝國主義的精神支柱-天皇主義。
  • 改革議會制
戰前,日本議會分為眾議院和貴族院,貴族院的權力大於眾議院,議會不對選民負責,而對天皇負責;通過改革,取消了貴族院,設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均由20歲以上男女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其次,取消天皇以敕令、敕語立法的權利,排除天皇和軍隊對議會的控制和干涉。新憲法第41條規定,“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的立法機關”,修改憲法、制定法律、審議預算、任命總理大臣等一切重大問題均由國會決定。
戰前,總理大臣由元老和重臣推薦,由天皇任命,總理大臣奉天皇之命組織內閣;通過改革,建立了議會制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確定,一般由在眾議院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總裁擔任。
新憲法第65、66條規定,“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行使行政權,對國會負連帶責任”。總理大臣和其他國務大臣均由文官擔任,職業軍人不得擔任。內閣負責總理國務,處理外交,締結條約,編制預算,制定政令,決定大赦、特赦,掌握人事等有關行政事務。
戰前,地方的一切行政事務和人事,均由中央決定和管理;新憲法第92、95條規定,都、道、府、縣、市、町、村在憲法和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實行地方自治。地方領導人由當地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地方可設各級議會,編制預算、制訂地方性條例和法令。
  • 司法制度
戰前,天皇是法律的最高主宰;通過改革,一切司法權均歸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同時,擴大了司法機構的獨立性,最高法院成為同國會、內閣鼎立的獨立機構。
  • 擴大民主權利
新憲法第10~40條規定了國民的義務和權利,特別是過去政治地位很低的婦女,從此也和男人一樣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育

戰前,日本教育帶有封建法西斯軍國主義色彩;戰後,盟軍總司令部連續發出指令,要求排除教育領域中的法西斯軍國主義,禁止用神道進行宣傳和教育。
1947年3月31日,日本政府發布《教育基本法》,改革中央集權的教育行政體制,實行與地方自治相適應的地方分權制,由民選的各級教育委員會負責當地教育行政及教員任免等事務。國民義務教育由6年延長為9年。
通過教育開發“人材資源”,有力地推動了日本經濟的發展。

經濟

  • 解散財閥
以封建血緣家族為中心形成的日本財閥,是日本法西斯軍國主義的經濟基礎和對外進行經濟侵略的先鋒。日本投降後,作為日本經濟非軍事化和民主化的一項措施,盟軍總司令部指令“解散財閥”。
這項工作的第1階段是:
成立控股公司整理委員會,指定三井三菱等83家為控股公司,指名“十大財閥”的56人為財閥家族,勒令他們交出面值達75.7億多日元的1.6億餘張股票。交出的股票,一半以上作為財產稅上繳,其餘由控股公司整理委員會公開出售。出售後付給公債,公債償還期為10年以上,在戰後通貨惡性膨脹的情況下,這種償還等於沒收。於是,財閥家族失去了股票和資本,他們的總公司解體,總公司和子公司間的控股主從關係隨之瓦解,財閥家族退出財界。
第2階段是防止日本壟斷資本復活。
美國占領當局指令日本政府於1947年7月20日發布《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保證公平交易的法律》(簡稱《禁止壟斷法》),同年12月18日又發布《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簡稱《集排法》),禁止以卡特爾協定之類的形式進行壟斷,並指定325家公司為經濟力量過度集中的企業,令其分散化小。《禁止壟斷法》對持有股票、兼任要職、合併企業、引進外資和國外新技術等都作了種種限制,以防止壟斷財團復活。由於後來美國對日占領政策的轉變,“解散財閥”工作進行得很不徹底。83家控股公司中被解散的只有三井三菱等28家;《集排法》指定的325家公司中分散化小的只有11家。
《禁止壟斷法》後經數次修改,放寬了限制。儘管如此,“解散財閥”對戰後日本經濟的發展仍然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具有實際管理能力的中上層管理人員登上財界的領導崗位,建立了資本和經營相對分離的新體制,對改善經營管理起了較好作用。
  • 農地改革
改革前,佃租地有236.8萬多町步(1町步約合1公頃),占全部耕地的45%左右。無地或少地的101.6多萬戶農民佃耕這些土地,繳納收穫量50~80%的地租,過著饑寒交迫的生活。這種情況嚴重阻礙農業的發展。
由於戰後空前的糧食危機,土地和糧食問題更加突出。因此,日本政府繼1945年12月28日公布第一次《農地改革法》後,在盟軍總司令部的敦促下,又於1946年10月21日發布了第二次《農地改革法》。
該法規定:
  1. 由國家徵購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在村地主的1町步以上的出租地(北海道為4町步)、農地委員會認為不宜耕種的土地、出租地和自耕地超過3町步以上的土地(北海道為12町步)以及經營上所需的房地、草地和未開墾地。
  2. 被徵購的土地賣給佃農和少地農民。
  3. 成立由地主3人、自耕農2人、佃農5人組成的市町村農地委員會。
  4. 殘存租地的地租改為貨幣地租地租率是水田25%以下,旱田15%以下。
  5. 根據該法,政府徵購174.19萬町步地主、寺院、神社、教會的土地,加上軍用地和其他國有地,列入改革的土地共193萬多町步。
經改革,474萬多戶佃農和少地農民買到189.9萬多町步土地。自耕地增加到467.5萬多町步,占全部耕地的89%;佃租地只剩51.4萬多町步,占全部耕地的不足10%。不在村地主完全被消滅,在村地主基本被消滅;自耕農和半自耕農增加到541.1萬多戶,占農戶總數的87%;佃農和半佃農減少到22.3萬多戶,占13%。
於是,基本上消滅了寄生地主及其土地所有制

主要影響

日本戰後的改革雖然很不徹底,但打擊了法西斯軍國主義勢力,加速了資產階級民主化進程,對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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