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就地審計

我國就地審計是指在充分調査的基礎上,擬訂實施步驟。審計人員應對被審計單位的財產、資金、機構、主要財務經濟指標和有關人員、內部管理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査,然後擬訂審計工作的具體步驟及進行人員分工。採用多種方法,落實審計步驟。審計人員不僅要審査憑證、帳簿、報表等會計資料,還要檢査現金、實物,査閱有關的檔案、資料,並且要向有關人員調査,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以便更好地進行審計。強調審計記錄,以利於査證核實問題。審計人員必須詳細準確地記錄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寫明有關問題的內容、資料來源,並提出糾正處理或進一步査證核實的意見。

(1) 重視審計證據,維護審計的權威性、嚴肅性。要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關鍵要取得必要的證據。審計人員進行調査,要取得調査證據。審計人員要記錄談話內容,其記錄還要經被調査人核閱簽署;或者要求被調査人寫出書面證明材料,經本人簽字和單位簽章後交給審計人員。審計人員參加會議,要取得會議證據,審計人員要記錄涉及審計的事項,必要時,還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根據審計應證事項的需要,審計人員還要取得事項原始證據。對作為審計證據的原始資料、有關檔案和實物等,審計人員可以進行複印、複製和現場拍照、錄像,並要求有關單位鑑證。有些檢驗和化驗材料,還需要經有關部門和專家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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