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人民:憲法的變革(修訂版)

我們人民:憲法的變革(修訂版)

《我們人民:憲法的變革(修訂版)》是2009年8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美]阿克曼。

基本介紹

  • 書名:我們人民:憲法的變革(修訂版)
  • 作者:[美]阿克曼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年8月
  • 頁數:579 頁
  • 定價:5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3694950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眾所周知,“我們人民”是美國憲法的前三個字——在美國憲法的原文本中,這三個字還用特殊的哥特體大寫出來。職是之故,“我們人民”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成了美國憲法的專體拒糠有名詞。布魯斯·阿克曼在這個層面上運用“我們人民”的含義,體現在本系列叢書的一卷《我們人民:憲法的根基》一書的“志謝”部分。在談及福里斯特·麥克唐納德(Forrest McDonald)教授的上乘之作《我們人民:憲法的經濟起源》(We the People:The Economic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1959年)時,阿克曼捫心自問:對另一本不同的書冠以相同的書名是否會引起不當的混亂?阿克曼得出的結論是:“這個書名是獨特的;之於不同時代的不同作者而言,運用不同的副標題就足夠了”。由此出發,本書的書名實際上就是《憲法的變革》:其內容在於闡釋二元民主作為憲法變革的動力,是怎樣推動憲法不斷向前發展的。同理,本系列叢書的一卷《我們人民:憲法的根基》,也不意味著“我們人民”是憲法的根基;相反,《憲法的根基》一書的主旨在於探討美國憲法的基石是“二元民主”。
此次修訂版修訂版將初版中很多被譯為“制憲會議”的地方還原為“會議”。無論採取“會議”還是“制憲會議”的譯法,它們指向的都是英文中的“convention”。由於我們將“費城會議”通稱為“費城制憲會議”的緣故,“制憲會議”的譯法或許更符合漢語世界的思維習慣。然而,“convention”一詞在以英語為母語的憲法研究人員那裡專指有“法律瑕疵的議會”,它早用來指稱英國“光榮革命”後召開的那次有法律瑕疵的議會。依此而論,“費城會議”和美國南北重建時期排除了南部各州代表的“國會”一樣,都因其法律上的瑕疵而應被稱為“會議”。修訂版體現了對“convention”的這種理解。

作者簡介

布魯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 1964年獲哈佛大學文學學士學位(B.A);1967年獲得耶魯大學法學學士學位(LL.B.);現為耶魯大學法學與政治學教授。作為一位多產的作家,阿克曼迄今為止出版的十五部著作在政治哲學、憲法學、公共政策領域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其代表作包括《自由國家中的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以及闡釋憲法史的多卷本著作《我們人民》(We the People)。阿克曼是美國法學會和美國藝術與科學研究院會員,是美國哲學協會亨利·菲利普法學終身成就獎的獲得者。

圖書目錄

致謝
譯者序
修訂版譯者序
第一部分 建國時期
第一章 高級立法
先知的預言
《我們人民:憲法的根基》一書
法律職業者的描述:關於重建和新政的主流法講鞏律理論
超越憲法第5條
重建開創的憲法改革模式
從重建到新政
從羅斯福到里根及其後
超越形式主義
第二章 建國時期憲法的重構
“會議”蘊涵的智慧
問題之所在
花車效應
發出憲法改革的信號問題
費城制求遙悼憲會議提案及決定該提案命運的憲法批准程式
憲法的批准:各州中的制度花車
憲法的鞏固
從實踐到理論
第三章 作為憲法改革先例的1787年憲法
方法論問題
憲法第5條的含義
制憲會議的含義
重讀憲法文本:憲法改革實踐合法化的動力之源
建國時期憲法的缺陷
這是法律嗎?
第二部分 重建時期
第四章 法律形式主義者的兩難處境
一個尚未提出的問題
1865年12月
南部各州喪失重返端定舉國會之資格的根據
南部各州法律地位的恢復及其自相矛盾的根據
兩難之二:憲法第14修正案的批准
斬斷戈爾迪之結
戰爭造就了憲法第13、14修正案?
沉寂之聲
第五章 總統領導習承屑地權
從建國時期憲法到重建時期憲法
第一階段:總統選舉發出的憲法改革信號
第二階段:憲法修正案的提出
總統領導權對憲法批准程式之影響
非常規的憲法第13修正案的批准過程
憲法改革的鞏固
非常規的蒸故舉埋憲法改革之舉的保守性
第六章 會議國會
此為何時?
總統領導權的作用
發出憲法改革的信號階段
提出憲法改革的動議階段
決定憲法改革命運的選舉
法律條文主義的反思
第七章 人民授權的含義:年中期選舉內涵的詮釋
一次決定憲法改革命運的選舉?
詹森的法律形式主義觀點
捍衛人民授權的會議國會
國會與憲法批准程式的國家化
三足鼎立的先例
第八章 偉大的變革
憲法第14修正案的批准與鞏固
漸露端倪的挑戰
總統的反擊
撲朔迷離的1867年選舉
國會宙煮蘭的對抗
麥克卡德爾案
彈劾案
批准憲法修正案鬥爭的延續
西華德的最終立場
憲法第14修正案的鞏固:年選舉
憲法第14修正案的鞏固與聯邦最高法院
常態政治的回歸
超越托克維爾
第三部分 現代時期
第九章 從重建到新政
方法論問題
對法律形式主義的正式否定
重建與新政之間的相似之處
憲法第5條的視角
類修正案賴以存在的政府部門結構
反觀重建
第十章 反思新政
總統領導權的勃興
發出憲法改革信號的選舉
日漸成型的憲法改革方案
憲法改革方案的改善
決定憲法命運的選舉
第十一章 胎死腹中的憲法修正案
嚴格形式主義:新政憲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總統的動議
公眾的討論
參議院聽證會
及時轉向——及其他替代性方案
嚴格條文主義視角的重新考察
第十二章 傳統的再現還是創新?
為聯邦最高法院的“及時轉向”申辯
新政憲法原則的批准與鞏固
參議院的批准以及認可法官任命的選舉
革命性的法院判決意見
結論:創新還是傳統的再現?
第十三章 憲法的重塑
規則、實踐與原則
深層的結構
憲法的身份
從羅斯福到里根——及其後
常規的與以改革為目的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任命
凱西案的含義
為改革目的而任命法官的做法有何不妥?
為改革目的而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做法需要改革嗎?
虛擬的憲法改革例證
人民主權的動議
法學理論上的疑點
索引
譯後記
修訂版後記
“會議”蘊涵的智慧
問題之所在
花車效應
發出憲法改革的信號問題
費城制憲會議提案及決定該提案命運的憲法批准程式
憲法的批准:各州中的制度花車
憲法的鞏固
從實踐到理論
第三章 作為憲法改革先例的1787年憲法
方法論問題
憲法第5條的含義
制憲會議的含義
重讀憲法文本:憲法改革實踐合法化的動力之源
建國時期憲法的缺陷
這是法律嗎?
第二部分 重建時期
第四章 法律形式主義者的兩難處境
一個尚未提出的問題
1865年12月
南部各州喪失重返國會之資格的根據
南部各州法律地位的恢復及其自相矛盾的根據
兩難之二:憲法第14修正案的批准
斬斷戈爾迪之結
戰爭造就了憲法第13、14修正案?
沉寂之聲
第五章 總統領導權
從建國時期憲法到重建時期憲法
第一階段:總統選舉發出的憲法改革信號
第二階段:憲法修正案的提出
總統領導權對憲法批准程式之影響
非常規的憲法第13修正案的批准過程
憲法改革的鞏固
非常規的憲法改革之舉的保守性
第六章 會議國會
此為何時?
總統領導權的作用
發出憲法改革的信號階段
提出憲法改革的動議階段
決定憲法改革命運的選舉
法律條文主義的反思
第七章 人民授權的含義:年中期選舉內涵的詮釋
一次決定憲法改革命運的選舉?
詹森的法律形式主義觀點
捍衛人民授權的會議國會
國會與憲法批准程式的國家化
三足鼎立的先例
第八章 偉大的變革
憲法第14修正案的批准與鞏固
漸露端倪的挑戰
總統的反擊
撲朔迷離的1867年選舉
國會的對抗
麥克卡德爾案
彈劾案
批准憲法修正案鬥爭的延續
西華德的最終立場
憲法第14修正案的鞏固:年選舉
憲法第14修正案的鞏固與聯邦最高法院
常態政治的回歸
超越托克維爾
第三部分 現代時期
第九章 從重建到新政
方法論問題
對法律形式主義的正式否定
重建與新政之間的相似之處
憲法第5條的視角
類修正案賴以存在的政府部門結構
反觀重建
第十章 反思新政
總統領導權的勃興
發出憲法改革信號的選舉
日漸成型的憲法改革方案
憲法改革方案的改善
決定憲法命運的選舉
第十一章 胎死腹中的憲法修正案
嚴格形式主義:新政憲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總統的動議
公眾的討論
參議院聽證會
及時轉向——及其他替代性方案
嚴格條文主義視角的重新考察
第十二章 傳統的再現還是創新?
為聯邦最高法院的“及時轉向”申辯
新政憲法原則的批准與鞏固
參議院的批准以及認可法官任命的選舉
革命性的法院判決意見
結論:創新還是傳統的再現?
第十三章 憲法的重塑
規則、實踐與原則
深層的結構
憲法的身份
從羅斯福到里根——及其後
常規的與以改革為目的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任命
凱西案的含義
為改革目的而任命法官的做法有何不妥?
為改革目的而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做法需要改革嗎?
虛擬的憲法改革例證
人民主權的動議
法學理論上的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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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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