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註解與配套(第五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註解與配套(第五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註解與配套(第五版)》是2020年11月1日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註解與配套(第五版)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1422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適 用 導 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我國現行《憲法》是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建設社會主義的長期實踐經驗,於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憲法》在實施過程中,已經過五次部分修改,通過了52條憲法修正案。分別是:(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兩條憲法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3條至第11條憲法修正案;(堡采雅婚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12條至第17條憲法修正案;(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贈料熱表大會第二次會糠愚笑議通過了第18條至第31條憲法修正案;(5)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32條至第52條憲法修正案。這五個憲法修正案,及時確認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經驗,增強了憲法的適應性和生命力,從而使憲法更加符合發展抹糠鴉變化了的社會關係和改革開放的新需要。1982年《憲法》既保持了穩定,又在實踐中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為我姜催國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憲法》共四章,規定了我國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憲法》第一章“總綱”規定了我國的國體、政體、基本政治經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戀祝鍵茅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1)公民參與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主要有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主要是指國家保護公民的身體和住宅不受侵犯,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3)公民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權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公民的勞動權、勞動者的休息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以及科學文化方面的權利;(4)特定人的權利,主要是指保障婦女、退休人員、軍烈屬、兒童、老人、青少年、華僑等的權利。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6)其他方面的義務,如我國公民在家庭生活方面應盡的重要義務。
《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構的組成和許可權。
《憲法》第四章為“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統帥作用,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國家穩定和發展的基石,必須得到嚴格遵守和執行。
正因為《憲法》是根本法,維護憲法的穩定,就是維護國家根本制度的穩定,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維護《憲法》的權威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戰姜籃必須予以追究。

圖書目錄

適用導引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國體】
1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第二條【政體】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
和最高實現形式
第三條【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民族政策】
3訴訟過程中保護少數民族當事人使用本族語言的自由
第五條【法治原則】
第六條【經濟制度與分配製度】
第七條【國有經濟】
第八條【集體經濟】
4如何理解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
第九條【自然資源】
5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十條【土地制度】
第十一條【非公有制經濟】
第十二條【公共財產不可侵犯】
第十三條【保護私有財產】
第十四條【發展生產與社會保障】
6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第十五條【市場經濟】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
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八條【外資經濟】
第十九條【教育事業】
7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第二十條【科技事業】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與體育事業】
第二十二條【文化事業】
第二十三條【人才培養】
第二十四條【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五條【計畫生育】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原則】
第二十八條【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九條【武裝力量】
8我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行政區劃】
第三十一條【特別行政區】
第三十二條【對外國人的保護】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公民權】
9國籍的取得
10國籍的喪失
第三十四條【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1精神病人是否享有選舉權
12服刑人員、被羈押人員、受拘留處罰的人員是否
享有選舉權
第三十五條【基本政治自由】
13成立出版單位的條件
14申請集會、遊行、示威許可的程式
第三十六條【信仰自由】
1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人身自由】
16非法搜查身體的法律責任
17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
責任
第三十八條【人格尊嚴及保護】
第三十九條【住宅權】
18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通信自由和秘密權】
19可以依法檢查公民通信的主體
20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民的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21公民有權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情形
22提出國家賠償的程式
第四十二條【勞動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的休息權】
第四十四條【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條【獲得救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受教育的權利義務】
23如何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又是公民
的一項義務
第四十七條【文化活動自由】
第四十八條【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條【華僑、歸僑的權益保障】
第五十一條【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條【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遵紀守法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保衛國家和服兵役的義務】
24免服兵役的情形
25不得服兵役的情形
26兵役的徵集
27兵役的緩徵、不徵集
第五十六條【納稅的義務】
28為什麼公民納稅的事項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
第三章國 家 機 構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全國人大的性質及常設機關】
29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體現在哪些方面
第五十八條【國家立法權的行使主體】
30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範圍
第五十九條【全國人大的組成及選舉】
第六十條【全國人大的任期】
31全國人大代表任期起訖時間的計算
第六十一條【全國人大的會議制度】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大的職權】
第六十三條【全國人大的罷免權】
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過】
第六十五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及選舉】
3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產生
第六十六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第六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條【全國人大與其常委會的關係】
第七十條【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七十一條【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二條【提案權】
第七十三條【質詢權】
33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
34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提出的質詢案
第七十四條【司法豁免權】
第七十五條【言論、表決豁免權】
35言論、表決豁免權的適用範圍
第七十六條【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
36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第七十七條【對全國人大代表的監督和罷免】
37全國人大代表的罷免程式
第七十八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式】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七十九條【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及任職】
第八十條【主席的職權】
第八十一條【主席的外交職權】
第八十二條【副主席的職權】
第八十三條【主席、副主席的行使職權期止】
第八十四條【主席、副主席的缺位處理】
第三節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國務院的性質、地位】
第八十六條【國務院的組織】
38國務院的組成
39總理負責制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第八十七條【國務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條【國務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的職權】
第九十條【各部、委首長負責制】
第九十一條【審計機關及其職權】
第九十二條【國務院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關係】
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中央軍委的組成、職責與任期】
第九十四條【中央軍委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40中央軍委主席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條【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設定和組織】
第九十六條【地方人大的性質及常委會的設定】
第九十七條【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
41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42代表的選舉
第九十八條【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條【地方人大的職權】
4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44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一百條【地方性法規的制定】
45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範圍
第一百零一條【地方人大的選舉權】
46地方各級人大罷免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罷免案的
提出
47地方各級人大對罷免案的表決
第一百零二條【對地方人大代表的監督和罷免】
48對地方人大代表罷免案的提出
49對地方人大代表罷免案的表決
第一百零三條【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地位及產生】
50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其名額
51地方人大常委會成員的提名和選舉
第一百零四條【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52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的職權
第一百零五條【地方政府的性質、地位及行政首長
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條【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條【地方政府的職權】
5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54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職權
第一百零八條【地方政府內部及各級政府之間的關係】
第一百零九條【地方政府審計機關的地位和職權】
第一百一十條【地方政府與同級人大、上級政府的
關係】
第一百一十一條【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民族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三條【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成】
第一百一十四條【自治地方政府首長的人選】
第一百一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一百一十七條【財政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地方性經濟的自主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地方文化事業的自主權】
第一百二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隊】
第一百二十一條【自治機關的公務語言】
第一百二十二條【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幫助、扶持】
第七節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五條【各級監察委員會間的關係】
第一百二十六條【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
第一百二十七條【監察權的行使】
55監察機關對哪些人員進行監察
第八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條【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九條【人民法院的級別、組織和任期】
第一百三十條【審判公開原則和辯護原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各級審判機關間的關係】
56為什麼說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是監督而不是
領導關係
第一百三十三條【法院與人大的關係】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第一百三十五條【檢察院的級別、組織和任期】
第一百三十六條【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檢察機關間的關係】
第一百三十八條【檢察院與人大的關係】
第一百三十九條【訴訟語言】
第一百四十條【司法機關間的分工與制約原則】
57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的互相
配合和制約
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條【國旗、國歌】
第一百四十二條【國徽】
第一百四十三條【首都】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法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代表大會選舉法
(2020年10月1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1983年3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人民政府組織
(2015年8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
的決定
(2014年11月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
度的決定
(2018年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2020年10月17日)
《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構的組成和許可權。
《憲法》第四章為“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統帥作用,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國家穩定和發展的基石,必須得到嚴格遵守和執行。
正因為《憲法》是根本法,維護憲法的穩定,就是維護國家根本制度的穩定,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維護《憲法》的權威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圖書目錄

適用導引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國體】
1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第二條【政體】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
和最高實現形式
第三條【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民族政策】
3訴訟過程中保護少數民族當事人使用本族語言的自由
第五條【法治原則】
第六條【經濟制度與分配製度】
第七條【國有經濟】
第八條【集體經濟】
4如何理解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
第九條【自然資源】
5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十條【土地制度】
第十一條【非公有制經濟】
第十二條【公共財產不可侵犯】
第十三條【保護私有財產】
第十四條【發展生產與社會保障】
6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第十五條【市場經濟】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
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八條【外資經濟】
第十九條【教育事業】
7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第二十條【科技事業】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與體育事業】
第二十二條【文化事業】
第二十三條【人才培養】
第二十四條【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五條【計畫生育】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原則】
第二十八條【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九條【武裝力量】
8我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行政區劃】
第三十一條【特別行政區】
第三十二條【對外國人的保護】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公民權】
9國籍的取得
10國籍的喪失
第三十四條【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1精神病人是否享有選舉權
12服刑人員、被羈押人員、受拘留處罰的人員是否
享有選舉權
第三十五條【基本政治自由】
13成立出版單位的條件
14申請集會、遊行、示威許可的程式
第三十六條【信仰自由】
1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人身自由】
16非法搜查身體的法律責任
17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
責任
第三十八條【人格尊嚴及保護】
第三十九條【住宅權】
18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通信自由和秘密權】
19可以依法檢查公民通信的主體
20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民的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21公民有權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情形
22提出國家賠償的程式
第四十二條【勞動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的休息權】
第四十四條【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條【獲得救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受教育的權利義務】
23如何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又是公民
的一項義務
第四十七條【文化活動自由】
第四十八條【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條【華僑、歸僑的權益保障】
第五十一條【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條【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遵紀守法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保衛國家和服兵役的義務】
24免服兵役的情形
25不得服兵役的情形
26兵役的徵集
27兵役的緩徵、不徵集
第五十六條【納稅的義務】
28為什麼公民納稅的事項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
第三章國 家 機 構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全國人大的性質及常設機關】
29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體現在哪些方面
第五十八條【國家立法權的行使主體】
30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範圍
第五十九條【全國人大的組成及選舉】
第六十條【全國人大的任期】
31全國人大代表任期起訖時間的計算
第六十一條【全國人大的會議制度】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大的職權】
第六十三條【全國人大的罷免權】
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過】
第六十五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及選舉】
3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產生
第六十六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第六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條【全國人大與其常委會的關係】
第七十條【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七十一條【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二條【提案權】
第七十三條【質詢權】
33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
34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提出的質詢案
第七十四條【司法豁免權】
第七十五條【言論、表決豁免權】
35言論、表決豁免權的適用範圍
第七十六條【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
36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第七十七條【對全國人大代表的監督和罷免】
37全國人大代表的罷免程式
第七十八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式】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七十九條【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及任職】
第八十條【主席的職權】
第八十一條【主席的外交職權】
第八十二條【副主席的職權】
第八十三條【主席、副主席的行使職權期止】
第八十四條【主席、副主席的缺位處理】
第三節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國務院的性質、地位】
第八十六條【國務院的組織】
38國務院的組成
39總理負責制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第八十七條【國務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條【國務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的職權】
第九十條【各部、委首長負責制】
第九十一條【審計機關及其職權】
第九十二條【國務院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關係】
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中央軍委的組成、職責與任期】
第九十四條【中央軍委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40中央軍委主席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條【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設定和組織】
第九十六條【地方人大的性質及常委會的設定】
第九十七條【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
41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42代表的選舉
第九十八條【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條【地方人大的職權】
4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44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一百條【地方性法規的制定】
45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範圍
第一百零一條【地方人大的選舉權】
46地方各級人大罷免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罷免案的
提出
47地方各級人大對罷免案的表決
第一百零二條【對地方人大代表的監督和罷免】
48對地方人大代表罷免案的提出
49對地方人大代表罷免案的表決
第一百零三條【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地位及產生】
50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其名額
51地方人大常委會成員的提名和選舉
第一百零四條【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52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的職權
第一百零五條【地方政府的性質、地位及行政首長
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條【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條【地方政府的職權】
5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54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職權
第一百零八條【地方政府內部及各級政府之間的關係】
第一百零九條【地方政府審計機關的地位和職權】
第一百一十條【地方政府與同級人大、上級政府的
關係】
第一百一十一條【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民族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三條【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成】
第一百一十四條【自治地方政府首長的人選】
第一百一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一百一十七條【財政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地方性經濟的自主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地方文化事業的自主權】
第一百二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隊】
第一百二十一條【自治機關的公務語言】
第一百二十二條【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幫助、扶持】
第七節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五條【各級監察委員會間的關係】
第一百二十六條【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
第一百二十七條【監察權的行使】
55監察機關對哪些人員進行監察
第八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條【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九條【人民法院的級別、組織和任期】
第一百三十條【審判公開原則和辯護原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各級審判機關間的關係】
56為什麼說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是監督而不是
領導關係
第一百三十三條【法院與人大的關係】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第一百三十五條【檢察院的級別、組織和任期】
第一百三十六條【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檢察機關間的關係】
第一百三十八條【檢察院與人大的關係】
第一百三十九條【訴訟語言】
第一百四十條【司法機關間的分工與制約原則】
57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的互相
配合和制約
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條【國旗、國歌】
第一百四十二條【國徽】
第一百四十三條【首都】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法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代表大會選舉法
(2020年10月1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1983年3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人民政府組織
(2015年8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
的決定
(2014年11月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
度的決定
(2018年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2020年10月17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